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或者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獲取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絡金融服務的身份認證信息十組以上;(二)獲取第(壹)項以外的500組以上身份認證信息的;
(三)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二十個以上的;(四)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壹萬元以上的;(五)其他情節嚴重的。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或者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情節嚴重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