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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 10 號——基礎層掛牌公司年度報告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規範基礎層掛牌公司年度報告的編制及信

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

法》等法律、法規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

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

的基礎層掛牌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要求

編制和披露年度報告。

第三條 本準則的規定是對公司年度報告信息披露的

最低要求;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

不論本準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公司均應當披露。

鼓勵公司結合自身特點,以簡明易懂的方式披露對投資

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決策有用的信息,但披露的信息應當保

持持續性和壹致性,不得選擇性披露。

第四條 公司年度報告的正文應當遵循本準則第二章

的要求進行編制和披露。

本準則某些具體要求對公司確實不適用的,公司可以根

據實際情況在不影響披露內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適當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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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並說明修改原因。

第五條 同時在境外證券市場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證

券市場對年度報告的編制和披露要求與本準則不同,應當遵

循報告內容從多不從少、報告要求從嚴不從寬的原則,並應

當同時公布年度報告。

年度報告應當采用中文文本。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公

司應當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壹致。兩種文本發生歧義時,以

中文文本為準。

第六條 公司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經符合《證

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審計報告須由該所至少兩

名註冊會計師簽字。

第七條 公司在編制年度報告時應遵循以下壹般要求:

(壹)年度報告中引用的數字應當采用阿拉伯數字,有

關貨幣金額除特別說明外,通常指人民幣金額,並以元、萬

元或億元為單位。

(二)年度報告正文前可刊載宣傳本公司的照片、圖表

或致投資者信,但不得刊登任何祝賀性、推薦性的詞句、題

字或照片,不得含有誇大、欺詐、誤導或內容不準確、不客

觀的詞句。

(三)年度報告中若涉及行業分類,應遵循中國證監會、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

轉公司)行業分類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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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度報告披露內容應側重說明本準則要求披露事

項與上壹年度披露內容上的重大變化之處,如無變化,亦應

說明。

(五)在不影響信息披露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閱讀不便的

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相互引證的方法,對年度報告相關部

分進行適當的技術處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復和保持文字簡

潔。

第八條 中國證監會、全國股轉公司對特殊行業公司信

息披露另有規定的,公司應當遵循其規定。

行業主管部門對公司另有規定的,公司在編制和披露年

度報告時應當遵循其規定。

第九條 由於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特殊原因導致本準

則規定的某些信息確實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

應當在相關章節詳細說明未按本準則要求進行披露的原因。

中國證監會、全國股轉公司認為需要披露的,公司應當披露。

第十條 公司的年度報告披露時間應不晚於母公司及

合並報表範圍內的控股子公司的年度報告披露時間。

第十壹條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

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承擔個別和連

帶的法律責任。

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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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對年度報告內容存在異議或無法保證其真實、準確、完

整的,應當在書面確認意見中發表意見並陳述理由,公司應

當披露。

第二章 年度報告正文

第壹節 重要提示、目錄和釋義

第十二條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對年度報告內容無異議並能夠保證其真實性、

準確性、完整性的,公司應在年度報告文本扉頁刊登如下重

要提示: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

理人員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

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

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公司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及會計機構負責人

(會計主管人員)應當聲明並保證年度報告中財務會計報告

的真實、準確、完整。

如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

員對年度報告內容存在異議或無法保證其真實、準確、完整

的,應當聲明××無法保證本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

並說明理由,請投資者特別關註。同時,單獨列示未出席董

事會審議年度報告的董事姓名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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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執行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出具了非標準審計

報告,重要提示中應當聲明××會計師事務所為本公司出具

了非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

或帶有解釋性說明的無保留意見(帶有強調事項段、持續經

營重大不確定性段落、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未更正

重大錯報說明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本公司董事會、

監事會對相關事項已有詳細說明,請投資者註意閱讀。董事

會說明中應當明確說明非標準審計意見涉及事項是否違反

企業會計準則及其相關信息披露規範性規定。

如年度報告涉及未來計劃等前瞻性陳述,同時附有相應

的警示性陳述,則應當具有合理的預測基礎或依據,並聲明

該計劃不構成公司對投資者的實質承諾,投資者及相關人士

均應當對此保持足夠的風險認識,並且應當理解計劃、預測

與承諾之間的差異。

第十三條 公司應當披露重大風險提示,對本年度的風

險因素進行分析,說明對公司的影響、已經或擬采取的措施

及風險管理效果。公司對風險因素的描述應當圍繞自身經營

狀況展開,遵循關聯性原則和重要性原則,客觀披露公司重

大特有風險,重點說明與上壹年度所提示重大風險的變化之

處。

第十四條 公司應當對可能造成投資者理解障礙以及

具有特定含義的術語作出通俗易懂的解釋,年度報告的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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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在目錄次頁排印。

年度報告目錄應當標明各章、節的標題及其對應的頁碼。

第二節 公司概況

第十五條 公司應當披露如下內容:

(壹)公司的中文名稱及證券簡稱、證券代碼,外文名

稱及縮寫(如有)。

(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公司董事會秘書或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姓名、職

務、聯系地址、電話、傳真、電子信箱。

(四)公司註冊地址,公司辦公地址及其郵政編碼,公

司網址、電子信箱。

(五)公司登載年度報告的指定信息披露平臺的網址,

公司年度報告備置地。

(六)公司股票公開轉讓場所、掛牌時間、目前分層情

況、交易方式。

(七)公司行業分類、主要業務、產品與服務項目、商

業模式。

(八)公司普通股總股本、優先股總股本、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

(九)公司年度內的註冊變更情況,包括統壹社會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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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碼、註冊資本變更情況。

(十)其他有關信息:公司聘請的年度內履行持續督導

職責的主辦券商的名稱、辦公地址;公司聘請的會計師事務

所名稱、辦公地址及簽字會計師姓名。

第三節 會計數據、經營情況和管理層分析

第十六條 公司應采用數據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本年度

末公司近兩年的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並據此回顧報告

期內的主要經營情況,分析導致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

現金流量發生重大變化的事項或原因,評估持續經營能力,

說明可能對公司持續經營能力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對與上壹

年度相比變動達到或超過 30%的重要財務數據或指標,公司

應充分解釋導致變動的原因。公司可免於分析金額占總資產

10%以下的資產負債表科目以及金額占營業收入 10%以下的

利潤表科目。

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包括但不限於:

(壹)營業收入、毛利率、歸屬於掛牌公司股東的凈利

潤、歸屬於掛牌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

凈資產收益率、每股收益。

(二)資產總計、負債總計、歸屬於掛牌公司股東的凈

資產、歸屬於掛牌公司股東的每股凈資產、資產負債率、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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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比率、利息保障倍數。

(三)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應收賬款周轉率、

存貨周轉率。

(四)總資產增長率、營業收入增長率、凈利潤增長率。

公司在披露“歸屬於掛牌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

後的凈利潤”時,應當同時說明報告期內非經常性損益的項

目及金額。

同時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公司,若按不同會計準則計

算的凈利潤和歸屬於掛牌公司股東的凈資產存在重大差異

的,應當列表披露差異情況並說明主要原因。

第十七條 公司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計算和披

露應當遵循如下要求:

(壹)因會計政策變更及會計差錯更正等追溯調整或重

述以前年度會計數據的,應當同時披露調整前後的數據。

(二)編制合並財務報表的公司應當以合並財務報表數

據填列或計算以上數據和指標。

(三)財務數據按照時間順序自左至右排列,左起為本

年度的數據,向右依次列示前壹期的數據。

(四)對非經常性損益、凈資產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確

定和計算,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應當遵照執行。

第十八條 公司作出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或重大會

計差錯更正的,應當披露變更、更正的原因及影響;涉及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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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調整或重述的,應當披露對以往各年度經營成果和財務狀

況的影響金額。

同時適用境內外會計準則的公司應當對產生差異的情

況進行詳細說明。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結合行業特征和自身實際情況,分

別按產品、地區說明報告期內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情況。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主要客戶與主要供應商的情況,

包括公司向前五名客戶的銷售額及占當期銷售總額的百分

比,向前五名供應商的采購額及占當期采購總額的百分比,

並說明前五名客戶和供應商與公司是否存在關聯關系。受同

壹控制人控制的客戶或供應商,應合並計算其銷售額或采購

額,受同壹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制的除外。

第二十條 公司應當披露主要控股子公司、參股公司經

營情況及業績分析。其中對於參股公司應當重點披露其與公

司從事業務的關聯性,並說明持有目的。

公司存在其控制的結構化主體時,應介紹公司對其的控

制方式和控制權內容,並說明從中可以獲取的利益及承擔的

風險。公司控制的結構化主體為《企業會計準則第 41 號—

—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中所規定的“結構化主體”。

第四節 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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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壹條 公司應當分類披露報告期內發生的所有

訴訟、仲裁事項涉及的累計金額,如果上述金額不超過本年

度末凈資產(經審計)絕對值 10%的,可以免於披露上述事

項及累計金額。

對於以臨時報告形式披露,但尚未在報告期內結案的重

大訴訟、仲裁事項,公司應當披露案件進展情況、涉及金額、

是否形成預計負債,以及對公司未來的影響;對在報告期內

結案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公司應當披露案件執行情況,

以及對公司的影響。

如報告期內無應當披露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應當明

確說明“本年度公司無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履行的及尚未履

行完畢的對外擔保合同,包括擔保金額、擔保期限、擔保對

象、擔保類型、擔保的決策程序,以及對公司的影響等;對

於未到期擔保合同,如有明顯跡象表明有可能承擔連帶清償

責任,應明確說明。

如果上述擔保的累計金額不超過本年度末凈資產(經審

計)絕對值 10%的,可以免於披露上述事項及累計金額。

公司應當披露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為股東、實際控制人

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的金額,公司直接或間接為資產負債率

超過 70%(不含本數)的被擔保對象提供的債務擔保金額,

公司擔保總額超過凈資產 50%(不含本數)部分的金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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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對公司的影響。

公司應當說明本年度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是否存在未

經內部審議程序而實施的擔保事項,如有應說明具體情況,

包括但不限於擔保對象、提供擔保的發生額和報告期末的擔

保余額,以及對公司的影響。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對外提供借款情

形,包括與債務人的關聯關系,債權的期初余額、本期發生

額、期末余額、抵質押情況以及對公司的影響。

如果上述對外提供借款的累計金額不超過本年度末凈

資產(經審計)絕對值 10%的,可以免於披露上述事項及累

計金額。

第二十四條 報告期內發生股東及其關聯方以各種形

式占用或者轉移公司的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的,公司應當

說明發生原因、整改情況及對公司的影響,其中發生控股股

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占用資金情形的,應當充分

披露相關的決策程序,以及占用資金的期初金額、發生額、

期末余額、日最大占用額、占用資金原因、預計歸還方式及

時間。

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公司應當予以明確說明。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發生的重大關聯

交易事項,包括交易金額,與關聯方的交易結算及資金回籠

情況,並說明關聯交易的必要性和持續性及對公司生產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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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影響。

公司按類別對報告期內發生的日常關聯交易進行總額

預計的,應當披露報告期內的日常性關聯交易的預計及執行

情況。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經股東大會審議

通過的收購及出售資產、對外投資,以及報告期內發生的企

業合並事項的簡要情況及進展,分析上述事項對公司業務連

續性、管理層穩定性及其他方面的影響。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披露股權激勵計劃、員工持股計

劃或其他員工激勵措施在本報告期的具體實施情況。

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的股份回購情況,包

括已履行的審議程序和回購股份方案的主要內容,並說明回

購進展情況(包括已回購股份數量、比例、價格、已支付的

總金額等)或回購結果情況(包括實際回購股份的數量、比

例、價格、使用資金總額等,並與回購股份方案相應內容進

行對照),以及已回購股份的處理或後續安排等。

第二十九條 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股

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承諾相關方如存在本年度或持續到本

年度已披露的承諾,公司應當披露承諾的具體情況,詳細列

示承諾方、承諾類型、承諾事項、承諾時間、承諾期限、承

諾的履行情況等。如承諾超期未履行完畢的,應當詳細說明

未完成履行的原因及下壹步的工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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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發行、收購或重大資產重組中,如果公司、認購

對象、收購方或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手方等存在業績承諾等

事項,需說明承諾相關方在報告期內履行完畢及截至報告期

末尚未履行完畢的承諾事項。

如果沒有已披露承諾事項,公司亦應予以說明。

第三十條 公司應披露本年度末資產中被查封、扣押、

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的資產類別、發生原因、賬面價值和

累計值及其占總資產的比例,並說明對公司的影響。

第三十壹條 報告期內存在以下情形的,公司應當說明

相關情況: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或其他有權機關

調查,被移送司法機關或追究刑事責任,被中國證監會采取

行政監管措施或行政處罰,或受到其他對公司生產經營有重

大影響的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

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或其他有權

機關調查、采取留置措施或強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責任,

被中國證監會處以證券市場禁入、認定為不適當人員,受到

對公司生產經營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二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公司及其控股股

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控股子公

司是否被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如有應說明具體情況。

第三十三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發生的破產重整

相關事項,包括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破產清算,法院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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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重整、和解或破產清算,公司重整期間發生的法院裁定結

果、其他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執行重整計劃的公司應

當說明計劃的具體內容及執行情況。

第三十四條 若上述事項已在臨時報告披露且後續實

施無變化的,僅需披露該事項概述,並提供所披露的臨時報

告的相關查詢索引。

第五節 股份變動、融資和利潤分配

第三十五條 公司應當披露本年度期初、期末的股本結

構,以及報告期內股份限售解除情況。對報告期內因送股、

轉增股本、增發新股、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可轉換公司債券

轉股、股份回購等原因引起公司股份總數及股東結構的變動,

公司資產和負債結構的變動,應當予以說明。

第三十六條 公司應當披露股東總數、前十名股東、持

股數量及占總股本比例、報告期內持股變動情況、本年度末

持有的無限售股份數量,並對前十名股東相互間關系及持股

變動情況進行說明。如所持股份中包括無限售條件股份、有

限售條件股份、質押或司法凍結股份,應當分別披露其數量。

第三十七條 公司如存在控股股東,應對控股股東進行

介紹,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若控股股東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

應當披露名稱、單位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統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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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信用代碼、註冊資本或註冊資金;若控股股東為自然人

的,應當披露其姓名、國籍、是否取得其他國家或地區居留

權、職業經歷。首次披露後控股股東上述信息沒有變動時,

可以索引披露。

如不存在控股股東,公司應當就認定依據予以特別說明。

第三十八條 公司應當比照第三十七條披露公司實際

控制人的情況,並以方框圖及文字的形式披露公司與實際控

制人之間的產權和控制關系。實際控制人應當披露到自然人、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股東之間達成某種協議或安排的其

他機構或自然人,包括以信托或其他資產管理方式形成實際

控制的情況。首次披露後實際控制人上述信息沒有變動時,

可以索引披露。

如不存在實際控制人,公司應當就認定依據予以特別說

明。

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的股票發行情況,

包括但不限於發行價格、發行時間、發行數量、募集金額、

發行對象、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等。

如存在募集資金用途變更的,應當說明變動的具體情況

以及履行的決策程序。

第四十條 如公司報告期內存在存續至本期的優先股,

應當披露優先股的總股本,包括計入權益的優先股及計入負

債的優先股情況;優先股發行的基本情況、股東情況、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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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情況、回購情況、轉換情況以及表決權恢復情況等。

第四十壹條 如公司報告期內存在存續至本期的債券,

應當披露債券的類型、融資金額、票面利率、存續時間以及

違約情況。如存在債券違約的,應當說明違約的具體情況、

償債措施以及對公司的影響。如公司公開發行債券的,應當

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相應信息。

第四十二條 如公司報告期內存在未到期可轉換公司

債券(以下簡稱可轉債)的,應當披露可轉債的相關情況,

包括但不限於可轉債的期初數量、期末數量、期限,轉股價

格及其歷次調整或者修正情況,可轉債發行後累計轉股情況,

期末前十名可轉債持有人的名單和持有量,可轉債贖回和回

售情況,募集說明書約定的契約條款履行情況,以及可轉債

所掛牌的證券交易場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三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的利潤分配政策

以及利潤分配的執行情況。如存在利潤分配預案的,應披露

預案的情況。

第六節 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投資者保護

第四十四條 公司應當披露公司治理的基本狀況,列示

公司報告期內建立的各項公司治理制度,董事會應當對公司

治理機制是否給所有股東提供合適的保護和平等權利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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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進行評估。

第四十五條 公司應當披露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

層的構成及變動情況。公司應披露新任董事、監事、高級管

理人員的姓名、職務、性別、出生年月、任期起止日期、主

要工作經歷、年初和年末持有本公司股份、股票期權、被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數量、報告期內股份增減變動量、持股比例、

與股東之間的關系。

對於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獲得的股權激勵,公司應當按

照已解鎖股份、未解鎖股份、可行權股份、已行權股份、行

權價以及報告期末市價單獨列示。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在報告期內的監督活動中發現公

司存在風險的,公司應當披露監事會就有關風險的簡要意見;

否則,公司應當披露監事會對報告期內的監督事項無異議。

第四十七條 公司應當就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在

業務、人員、資產、機構、財務等方面存在的不能保證獨立

性、不能保持自主經營能力的情況進行說明。存在同業競爭

的,公司應當披露相應的解決措施、工作進度及後續工作計

劃。

第四十八條 公司應當對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

險控制等重大內部管理制度進行評價,披露報告期內發現上

述管理制度重大缺陷的具體情況,包括對缺陷的具體描述、

缺陷對財務會計報告的潛在影響,已實施或擬實施的整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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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時間、責任人及效果。

第四十九條 公司應當披露年度報告重大差錯責任追

究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披露董事會對有關責任人采取的

問責措施及處理結果。

第五十條 公司股東大會實行累積投票制和網絡投票

安排的,應當披露具體實施情況。

第五十壹條 公司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的,應當披露特

別表決權股份的持有和變化情況,以及相關投資者合法權益

保護措施的實施情況。

第五十二條 公司應披露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核心

員工的基本情況(包括任職及持股情況)和變動情況,並說

明變動對公司經營的影響及公司采取的應對措施。

公司應當披露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員工情況,包括在職

員工的數量、人員構成(如管理人員、生產人員、銷售人員、

技術人員、財務人員、行政人員等)。

第七節 財務會計報告

第五十三條 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和其

他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第五十四條 財務報表包括公司近兩年的比較式資產

負債表、比較式利潤表和比較式現金流量表,以及比較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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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者權益(股東權益)變動表和財務報表附註。編制合並財

務報表的公司,除提供合並財務報表外,還應提供母公司財

務報表。

第五十五條 公司應當披露審計機構連續服務年限和

審計報酬。

第五十六條 財務報表附註參照《公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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