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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 12 號——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

第壹條 為了規範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

全國股轉系統)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簡稱公

開發行)申請文件的格式和報送行為,根據《證券法》《非上市公

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61 號)的規定,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申請公開發行的非上市公眾公司(以下簡稱發行

人)應按本準則的規定制作和報送申請文件。

需要報送電子文件的,報送的電子文件應和預留原件壹致。

發行人律師應對所報送電子文件與預留原件的壹致性出具鑒證意

見。

第三條 本準則規定的申請文件目錄是對發行申請文件的

最低要求,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可

以要求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補充及更新材料。如果某些材料對發行

人不適用,可不提供,但應作出書面說明。

第四條 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說明書(以下簡

稱公開發行說明書)引用的財務報告在其最近壹期截止日後 6 個

月內有效,特殊情況下發行人可申請適當延長,但最多不超過 1

個月。

第五條 申請文件壹經受理,未經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

更換。

第六條 發行人不能提供有關文件原件的,應由發行人律師

提供鑒證意見,或由出文單位蓋章,以保證與原件壹致。如原出

文單位不再存續,由承繼其職能的單位或作出撤銷決定的單位出

文證明文件的真實性。

第七條 申請文件所有需要簽名處,應載明簽名字樣的印刷

體,並由簽名人親筆簽名,不得以名章、簽名章等代替。

申請文件中需要由發行人律師鑒證的文件,發行人律師應在

該文件首頁註明“以下第×××頁至第×××頁與原件壹致”,並簽名

和簽署鑒證日期,律師事務所應在該文件首頁加蓋公章,並在第

×××頁至第×××頁側面以公章加蓋騎縫章。

第八條 發行人應根據中國證監會對申請文件的反饋意見

提供補充材料或更新材料。有關中介機構應對反饋意見相關問題

進行盡職調查或補充出具專業意見。

第九條 未按本準則的要求制作和報送申請文件的,中國證

監會按照有關規定不予受理。

第十條 本準則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十壹條 本準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目錄

附件

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

申請文件目錄

壹、發行文件

1-1 公開發行說明書(申報稿)

二、發行人關於本次發行的申請與授權文件

2-1 發行人關於本次公開發行的申請報告

2-2 發行人董事會有關本次公開發行的決議

2-3 發行人股東大會有關本次公開發行的決議

三、關於本次發行的自律管理文件

3-1 全國股轉系統的自律監管意見

四、保薦機構關於本次發行的文件

4-1 發行保薦書

4-2 保薦工作報告

五、會計師關於本次發行的文件

5-1 最近三年的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及最近壹期的財務報告

(最近壹期的財務報告為在法定披露期限內披露的定期報告。第

壹次申請公開發行的,最近壹期財務報告應當經審計)

5-2 盈利預測報告及審核報告(如有)

5-3 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5-4 經註冊會計師鑒證的非經常性損益明細表

5-5 會計師事務所關於發行人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報告

(如有)

六、律師關於本次發行的文件

6-1 法律意見書

6-2 律師工作報告

6-3 發行人律師關於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

行人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在相關文件上簽名蓋章的真實性的鑒

證意見

6-4 關於申請電子文件與預留原件壹致的鑒證意見

七、關於本次發行募集資金運用的文件

7-1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如有)

7-2 發行人擬收購資產(包括權益)的有關財務報告、審計

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如有)

7-3 發行人擬收購資產(包括權益)的合同或其草案(如有)

八、其他文件

8-1 公司章程(草案)

8-2 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壹年及壹期的財務報

告及審計報告(如有)

8-3 承諾事項

8-3-1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東

以及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責任主體的重要承諾以

及未履行承諾的約束措施(如有)

8-3-2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全體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

所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對發行申請文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

的承諾書

8-3-3 發行人、保薦人關於申請電子文件與預留原件壹致的

承諾函

8-4 發行人不予披露信息情況的說明及保薦機構核查意見

(如有)

8-5 特定行業(或企業)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意見(如有)

8-6 保薦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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