屢抓屢犯,很多人被判刑。
近日,審計署在移送違紀違法問題線索調查中提到,原平安信托江蘇區域營業部負責人陳剛涉嫌在2012至2016期間,向相關企業發放貸款時,以財務咨詢費名義索要巨額資金。審計署於2020年6月5438+0日將此線索移送江蘇省公安廳查處。
2021年8月,以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非法發放貸款罪判處陳剛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財產15萬元,追繳違法所得5.32億元。
根據國家審計署歷年的調查公告,陳剛腐敗在信托行業並非個例。
例如,在2017年審計署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案件中,山東國際信托原副總經理宋沖涉嫌在2012年至2017年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信托融資中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錢款。最後於2018年2月以受賄罪、利用職務之便罪定罪。
陳剛和宋沖的裁判文書還沒有在網上公開。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的2018宋沖案壹審判決書顯示,其違法所得及孳息達102萬元。其中,利用擔任山東國際信托華南區域總部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在信托融資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752.38+0萬元;2013年6月至2015年6月期間,其在兼任深圳永冠公司總經理期間,以支付咨詢服務費為名,非法占有深圳永冠公司資金。
據業內人士透露,這種腐敗在融資領域並不新鮮,尤其是在前幾年信托快速擴張時期,但像陳剛案這樣的大金額並不多見。
截至目前,已有多起信托人員在融資中“吃回扣”或向中介機構支付好處費的公開案件,包括中融國際信托原總裁助理、湖南信托原第三事業部總經理、北京業務總部總經理、SDIC信托高級產品設計經理陳等。除了信托公司,作為企業融資的主要方式,銀行也經常有員工參與,包括包商銀行北京分行原客戶經理劉、金融業務部部門經理、民生銀行南昌投資銀行部副總經理劉等。
根據判決書,涉案人員大多因貪汙、受賄、行賄、非法發放貸款等罪被判刑。涉案金額從幾萬到幾千萬元不等,多人被判10多年。
如何把“財務顧問費”裝進自己的口袋?
這些觸目驚心的非法所得是如何“自然”裝進相關人員口袋的?
從案件細節看,部分企業因無法承擔高額成本或達不到普通銀行貸款資格而轉向信托融資,而項目負責人則主動或被動接受融資企業或中介機構的“好處費”,美其名曰“財務顧問費”,費率多為每年每筆0.2%-2%。為了掩人耳目,大部分資金會先進入第三方公司,很多信托從業者會專門為此成立空殼公司。
以湖南信托李瑋、吳誌傑案為例,李瑋2012剛上任北京業務總部經理,就在北京註冊成立了誠豐達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豐達”),專門用於在通過湖南信托辦理貸款業務中,以“投資咨詢費”的名義向融資人收取利益。李瑋告訴當時在婁底財政局工作的楊加良,他“只做政府貸款業務”,其中湖南省外的業務由李偉做,湖南省內的業務可以由他的朋友吳誌傑做,收費標準是貸款金額的0.5%-0.7945%。作為中間人,楊為安排業務並分享利潤。
其中,2012上半年,冷水江市城鄉投資公司有壹筆集資款用於職工償還。然而,由於銀行利率高和融資困難,楊加良是通過熟人介紹的。在冷水江市城鄉投資公司為湘財信托貸款牽線搭橋的過程中,楊受指使,向融資人索要“咨詢費”,並以誠豐達的名義與對方簽訂財務咨詢協議。接受李瑋委托後,吳誌傑在明知冷水江市城鄉投資公司貸款實際用途與合同不符、抵押房產不達標的情況下,批準立項並參加會議,最終簽訂借款合同9500萬元,成豐達因此獲得咨詢費220萬元。扣除稅費和管理費後,某中間人收受25萬元,收受轉賬和提現1889980元,其中57萬元轉入賬戶,5萬元轉入女友莊雅婷母親李,30萬元轉出。
通過類似模式,在楊加良的配合下,李瑋先後為湖南、四川兩家地方國企促成貸款654.38+0.99億元、應收賬款轉讓及回購協議3億元,分別對應財務咨詢費465.438+0.79萬元、240萬元;但在貴州普定縣的普信城投急需資金,當地融資成本高於湖南信托貸款利率的情況下,李瑋提出向融資人收取每年1.8%的財務咨詢費,明顯高於平時0.4%的費率。本次應收購買金額1.99億元(三年)對應的財務咨詢費高達1.746億元。在財務顧問合同中,前述1.8%的顧問費分為1.2%/年的財務顧問費和0.6%/年的項目銷售費,需要在貸款到位後5個工作日內壹次性支付,這也意味著三年的總費率高達5.4%。
此外,陳在2012擔任信托有限責任公司高級產品設計經理期間,在推動實施單個資金信托項目100萬元的過程中“兩頭吃”,不僅向項目使用人索要100萬元,還收受資金委托人20萬元。最終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100。
類似的故事發生在中植旗下的中融國際信托,但繆慧更擅長使用“陰陽合同”,而不是李瑋明目張膽的“拿回扣”。
2012至2013,繆慧任中融國際信托產業合作部總裁助理、中泰創展公司執行總裁。在推進中泰創展抵押的壹筆5000萬元委托貸款(期限24個月,融資利率40%/年)過程中,借款人為聚富地產,出借人為北京旭輝昭陽公司。但在通過中融國際信托為其他兩家公司融資的過程中,繆慧還在兩起融資利率分別為65,438+03.5%/年和27%/年的融資案中誤導融資人認為萬通大可屬於中植系,並就每筆貸款分別簽訂兩份合同,將65,438+0%/年和2%/年收益中飽私囊。綜合計算,繆慧的三筆生意共非法獲利2400萬元。
腐敗不僅僅存在於信托理財中。
除了融資,信托營銷過程中還有“財務顧問費”。在2016向永州農商行推薦10億元信托產品過程中,吳誌傑等人以第三方咨詢公司的名義向對方收取“財務咨詢服務費”74萬元,理由是對方購買信托產品後收益不錯,其他銀行跟進,導致信托產品供不應求。收取費用可以確保對方有優先購買權,並獲得最高的年收入。
不僅是信托,作為企業主要融資渠道的銀行也不例外。據2065438+2009年3月公布的壹份判決書顯示,包商銀行北京分行金融部經理、客戶部經理劉,於2065438+2003年期間,在辦理河曲縣鑫盛民用煤儲銷渠道貸款業務時,通過聯系新時代信托,向融資人收取咨詢費53.2萬元。這不僅暴露了承包商銀行的內部腐敗,也進壹步加劇了內部管理漏洞的風險。2015年,劉在辦理同壹融資方2億元貸款時,未對使用該筆貸款的企業信用等級及提交的虛假資料進行認真審查,未進行現場盡職調查,在當面簽訂合同過程中未核實李(另案處理)的身份和權限,將該筆貸款報銀行相關部門審批並發放,最終僅收回部分利息。
值得註意的是,這種腐敗還涉及到主管人員。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銀監局(以下簡稱“安徽銀監局”)原副局長胡源案中,在滁州同創建設投資公司融資的國源信托壹單資金信托項目中,胡源曾在該投資項目的貸款評審會上向投資人“打招呼”。項目會議結束後,胡的妻子作為中間人之壹,獲得“財務顧問費”654.38+0萬元。
前述業內人士指出,這種現象多發生在2018之前。隨著金融反腐的不斷深入,以及資管新規等不規範業務的整治,這種腐敗終將無處藏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