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
(壹)第三條第二款中的“發展和改革”修改為“工業和信息化”。
(二)第七條增加壹項:“(四)提供與供用電安全有關的信息咨詢、宣傳培訓、爭議解決等服務。”
(三)將第十壹條中的“供電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責任制,並履行下列義務:
(壹)貫徹執行有關供電安全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的要求,依法維護供電的穩定、可靠和安全修改為“供電企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供用電合同履行安全供電責任,並承擔下列義務:
(壹)向社會公開服務標準、資費標準等信息,向社會提供安全、便捷、穩定、價格合理的服務,不得以任何名義強制相關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或者收取不合理的費用
(四)第十九條中“電力工程新建、改建、擴建的,施工單位應當承擔施工安全的主體責任”修改為“電力工程新建、改建、擴建的,施工單位應當對電力建設工程的施工安全負全面管理責任”。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責,並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五)將第二十壹條第壹款中的“規劃設計條件”修改為“規劃條件”。第三款修改為:“配電室和開關站不得設在低窪處和可能積水的地方。當建築物有多個地下樓層時,配電室不應設在最低層。建築物只有地下壹層時,配電室應采取擡高地面和防止雨水、消防水等積水的措施,並配備完善的排水設施;高危、易引發洪水等次生災害的建築物,特別重要的區域,不得在地下設置配電室。開關站應該設在大樓的壹樓。”
(六)刪去第三十八條。二。佛山市新建居住區教育設施管理辦法(佛山市人民政府7號令2065438+2009 . 6 . 24發布)
修改:
(壹)刪除第四條第四款中的“市場監管”。
(二)第五條第壹款修改為:“市教育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部門編制市教育設施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各區教育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市教育設施專項規劃,編制本區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區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區教育部門報市教育部門和市自然資源部門備案。”第二款修改為:“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規劃人口數量和分布情況,科學測算學位需求,按照本市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的每個學段不低於每千學生數的標準配置學位。”
(三)第六條第壹款修改為:“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以國家空間規劃為依據,實現專項規劃與國家空間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協調統壹。”
(四)刪去第十五條第壹款和第二款中的“免費”。
(五)第十八條第壹款中的“接收單位”修改為“接收單位”。刪除第二段。第三款前兩款修改為前款。
(六)將第十九條中的“行政處罰”修改為“行政處罰”。三。佛山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2019年6月24日佛山市人民政府第8號令發布)
修改:
(壹)將第六條第三款中的“負責有毒化學品和爆炸危險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和通行證的管理”修改為“負責有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和道路運輸通行證的管理”。
將第五款中的“負責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安全監督管理”修改為“負責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九款修改為:“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將國土空間規劃與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布局規劃相銜接,根據相關行業規範和專項規劃布局要求,將化工園區用地落實到國土空間規劃成果中。”
(二)第十六條第二款後增加壹句:“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三)第二十六條第壹款修改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蝕、防泄漏、護堤或者隔離作業等安全設施、設備和裝置
(四)將第二十八條第壹款中的“劇毒化學品和儲存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儲存”修改為“劇毒化學品和儲存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儲存”。
(五)將第五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應急管理部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65438+萬元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6543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法規修改後,條文順序作相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