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的當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信用修復:
(壹)補報未報年份年度報告並公示;
(二)已經履行即時信息公示義務;
(三)已經更正其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公示信息;
(四)依法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當事人提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系。
第六條 除《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或者僅受到警告、通報批評和較低數額罰款外,其他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滿六個月,其中食品、藥品、特種設備領域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滿壹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信用修復:
(壹)已經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
(二)已經主動消除危害後果和不良影響;
(三)未因同壹類違法行為再次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
(四)未在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中。
第七條 當事人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滿壹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信用修復:
(壹)已經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
(二)已經主動消除危害後果和不良影響;
(三)未再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較重行政處罰。
復核修復的企業查詢,建議通過市場監督管理官網渠道了解。
應答時間:2021-11-11,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