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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環境保護廳的信息公開指南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編制《福建省環保廳環境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務。本《指南》及時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福建省環境保護廳”門戶網站上查閱本《指南》。環境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壹、主動公開

(壹)公開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原國家環保總局《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我廳環境信息公開範圍包括:我廳環境信息、我廳所屬公***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和企業環境信息。

1.我廳環境信息,是指我廳在履行環保職責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壹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2.我廳所屬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事業單位)環境信息,是指我廳所屬具有提供社會公***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服務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壹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具體事業單位包括:省環境監測中心站、省環境科學研究院、省環境保護設計院、省環境監察總隊、省環境保護宣傳教育中心、省輻射環境監督站、省廢物管理中心、省環境影響評價技術中心。

3.企業環境信息,是指企業以壹定形式記錄、保存的,與企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環境影響和企業環境行為有關的信息。

(二)具體內容

1.我廳環境信息

環保部門的機構設置、主要職能、辦事程序及其聯系方式等情況;

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其他規範性文件;

環境保護規劃;

環境統計和環境調查信息;

環保資金預算、決算報告;

環保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和程序;

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受理情況,受理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結果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結果;其他環境保護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案、預報、發生和處置等情況;

環境監察執法信息;

工作動態;

其他應主動公開的環境信息。

2.事業單位環境信息

本單位的機構設置、主要職能、辦事程序及其聯系方式等情況;

本單位主要依據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其他規範性文件;

環保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和程序;

提供社會公***服務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其他應主動公開的環境信息。

3.企業環境信息

(1)鼓勵企業自願公開環境信息

企業環境保護方針、年度環境保護目標及成效;

企業年度資源消耗總量;

企業環保投資和環境技術開發情況;

企業排放汙染物種類、數量、濃度和去向;

企業環保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

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物的處理、處置情況,廢棄產品的回收、綜合利用情況;

與環保部門簽訂的改善環境行為的自願協議。

(2)企業應當公開的信息。要求汙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汙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汙染嚴重的企業,公開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汙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超總量情況,企業環保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環境汙染事故應急預案。

(3)對自願公開企業環境行為信息、且模範遵守環保法律、法規的企業,我廳可以給予下列獎勵:

①在當地主要媒體公開表彰;

②依照有關規定優先安排環保專項資金項目;

③依照有關規定優先推薦清潔生產示範項目或者其他提供資金補助的示範項目;

④我省規定的其他獎勵措施。

(二)環境信息公開組織領導機構

我廳及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工作由廖屹副廳長負責;廳辦公室組織協調具體工作;各處室和事業單位負責對本處室、單位職責範圍內有關信息進行發布,並對信息發布進行保密審核。廳保密委員會負責對信息發布進行保密審定。省環境信息中心負責對信息公開提供技術服務和網絡安全保障。

(三)環境信息公開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環境信息,我廳和事業單位應自該環境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環境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環境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也將為與環境信息公開保持壹致性而及時進行更新,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環境信息提供準確查詢。

(四)環境信息公開方式

采用網站、報刊、電視、廣播等媒體,公告欄、電子屏幕、觸摸屏等設施,以及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新聞通稿、舉行聽證會等方式進行公開。我廳主要通過“福建省環境保護廳”網站公開環境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登錄“福建省環境保護廳”網站查詢環境信息。“福建省環境保護廳”。

(五)環境信息公開負責機構聯系方式

通訊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環保路8號

咨詢時間:周壹至周五,上班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二、依申請公開

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根據需要向我廳(不含向事業單位申請)提出申請公開未向社會公眾公開的事項,我廳根據相關規定,向申請人公開(或不公開)申請事項。

(壹)依申請公開環境信息受理機構(向我廳申請,不含向事業單位申請):廳辦公室。

通訊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環保路8號

咨詢時間:周壹至周五,上班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二)提出申請的要求

申請人申請公開環境信息,應當向我廳提供本人的身份證明或本組織的有關證明。以組織名義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出具書面授權委托書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三)申請的具體步驟

申請人可以采用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我廳提出申請;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申請時,可委托他人申請;采用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我廳受理機構代為填寫申請。申請人申請應包括下列內容:

1.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地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2.所需環境信息的內容描述;

3.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

4.申請提交時間。

申請人可在“福建省環境保護廳”網站上下載《福建省環保廳環境信息公開申請表》(附件3)電子版本,正確填寫後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我廳受理機構。

(四)申請的處理

我廳在收到申請人申請後將進行登記並提供回執,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則在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下列答復:

1.屬於公開範圍的,將向申請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3.依法不屬於本廳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該信息的掌握機關及聯系方式;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存在的,將告知申請人;

4.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領導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5.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6.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應當征求第三方意見,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五)監督方式和程序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我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我廳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六)申請人向環境保護公***事業單位申請獲取該單位提供社會公***服務的相關信息,由各事業單位辦理,具體方法和要求參照我廳執行。 本規定由福建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福建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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