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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綠色建築發展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貫徹新發展理念,促進建築業高質量發展,減少碳排放,改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與綠色建築相關的規劃、設計、建設、運營、改造、技術應用等活動,以及對綠色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引導和鼓勵。

本條例所稱綠色建築,是指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汙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高效的使用空間,最大限度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的高品質建築。第三條發展綠色建築應當遵循政府引導、統籌規劃、節約資源、因地制宜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綠色建築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考核機制,全面推進綠色建築發展。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築活動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生態環境、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科學技術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 *綠色建築發展的相關工作。第六條綠色建築按照技術應用水平分為基礎、壹星、二星、三星四個等級。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標準,結合本省實際,制定綠色建築相關地方標準,積極培育和發展團體標準,引導企業制定更高的企業標準。第七條鼓勵和支持綠色建築技術的研究、開發、示範、推廣和宣傳培訓,促進綠色建築的技術創新和知識普及。第二章規劃、設計和建設第八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省綠色建築專項規劃編制指南。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綠色建築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綠色建築專項規劃應當確定新建民用建築的綠色建築等級和布局要求,明確發展目標、重點發展區域、裝配式建築、全裝修成品住宅、既有建築綠色改造和綠色建築材料應用。

綠色建築專項規劃應當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基礎,遵循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並與相關專項規劃相協調。第九條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綠色建築基本標準建設。

建築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政府投資或者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築,應當按照壹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標準建設。鼓勵其他民用建築按照壹星以上綠色建築標準建設。

有設區的市可以結合當地情況實施更高的綠色建築標準。第十條新建民用建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應當載明綠色建築等級要求,明確項目選擇的綠色建築技術、節能減排方式。第十壹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出讓或者劃撥國有土地時,應當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綠色建築等級要求等相關指標,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其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公告、出讓合同或者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在項目咨詢、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采購以及相關招標活動中,應當明確建設項目的綠色建築等級要求,並組織實施。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綠色建築等級要求設計工程方案和施工圖,並編制綠色建築專篇。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是否符合綠色建築等級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頒發考試合格證書。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編制綠色建築專項施工方案,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築等級要求組織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建築材料、建築構件和設施。

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降低能耗、建築垃圾、噪聲汙染、防塵、減排和環境保護。第十五條監理單位應當編制綠色建築專項監理方案,監督施工單位是否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築等級要求進行施工。

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築等級要求施工的,應當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告知建設單位,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第十六條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對建築是否符合綠色建築等級要求進行專項檢查,並提出檢查意見;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綠色建築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施工單位重新組織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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