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有民營科技企業;
(二)集體所有制科技企業;
(三)民營科技企業(包括民營科技企業、合夥科技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個體科技企業);
(4)民營科技企業(包括民營科技企業、合夥科技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個體科技企業);
(五)實行股份合作制的科技企業(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6)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商獨資科技企業。第五條鼓勵和支持下列人員創辦民營科技企業:
(壹)經企事業單位批準的在職科技人員;
(二)國家機關中經批準辭職或退職的具有科學技術專業知識的人員;
(3)歸國留學人員;
(四)其他具有技術專長的人員。第六條鼓勵和支持國有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大中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轉換機制,創辦各種形式的民營科技企業。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員經所在單位批準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對民營科技企業的指導、管理和服務,其職責是:
(壹)指導民營科技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發展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並進行監督檢查;
(二)制定民營科技企業總體發展規劃、政策和措施,指導民營科技企業承擔的各類科技計劃的實施;
(三)負責民營科技企業的認定和登記;
(四)根據有關規定,負責民營科技企業的成果評價;
(五)表彰和獎勵為民營科技企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六)組織民營科技企業科技人員職稱評審;
(七)負責民營科技企業的綜合統計,參與組織人才培訓、信息咨詢等相關服務。第八條工商、稅務、財政、人事、外事、公安、計劃、經貿、勞動、教育等有關部門,按規定的職責分工,做好對民營科技企業的扶持和管理工作。第九條民營科技企業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變更和終止登記手續。第十條申請認定民營科技企業,向當地縣級以上科技行政部門申請民營科技企業資格並頒發科技企業證書。
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在辦理民營科技企業資格認定手續時,應當征求有關行政部門的意見。第十壹條民營科技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民營科技企業的業務範圍;
(二)有合法的專利或科技成果、新技術產品、非專利技術;
(三)專職從業人員(不含生產工人)中有25%以上具有大專或中級職稱的技術人員,專職和兼職從業人員應有非在職證明或單位同意證明;
(四)有與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工作條件、固定的辦公場所和註冊資本,知識產權經法律評估可以轉為註冊資本;
(五)年度技術性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20%。第十二條民營科技企業合並、變更,應當向縣級以上科技行政部門重新申請民營科技企業認定。第十三條民營科技企業在各行業進行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技術開發取得的技術服務收入,由科技行政部門審核,稅務機關按規定給予科研機構稅收優惠。減免稅部分應當作為企業的發展基金,用於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擴大再生產,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四條民營科技企業正式投產後,年納稅30萬元以上,管理制度健全,業務骨幹屬於閩外科技人員的,經科技行政部門審核並報人事部門批準,可在其經營所在地申請辦理戶籍或享受其他優惠待遇。有重大科技成果者,可按規定優先辦理入戶。第十五條符合國家和省對高新技術企業、中試、技術市場、技術出口相應要求的民營科技企業,享受同等優惠待遇,民營科技企業在科技貸款、成果評價、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方面,與全民所有制科研機構享受同等待遇。
民營科技企業可以申請國家規劃的科研項目和經營,國家將按照相應的投資比例分享成果和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