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組建企業的批件;
2.有獨立的組織生產和經營管理機構;
3.有與承擔施工任務相適應的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生產技術工人;
4.有與承擔施工任務相適應的生產機具和流動資金;
5.有健全的會計制度和經濟核算辦法,能獨立進行核算;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工期的手段和措施。第十壹條 農村建築隊伍組成聯合經濟實體企業時,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經濟聯合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由鄉鎮企業主管局批準,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第十二條 鄉鎮企業管理局應主動配合建築業主管部門對農村建築企業資質進行資審、復查,視其實際施工能力、水平,提出申請升級降級的意見。第十三條 農村建築企業必須把工程質量放在首位。要嚴格按照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和質量標準組織施工。要配備有技術職務的工程技術人員擔任施工員、質檢員。要建立自檢、互檢、交接檢等質量管理制度。凡沒有技術職務的人員,不準上崗,從事技術管理工作。第十四條 根據建設部頒發的《建築工程質量責任制暫行規定》,施工企業的經理要對本企業的工程質量負責,並建立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企業技術負責人要協助經理管理好質量工作,以保證工程質量。第十五條 農村建築企業要重視智力投資,加快人才開發,提高技術素質和管理水平。應用多種形式培養自己的專業技術人員。每年都要從企業的稅後利潤中提取適當比例的經費作為智力開發的專項費用。第十六條 農村建築企業要加強安全管理。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要建立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備符合條件的安全管理人員。要按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購置、使用必須的安全設施。發生重傷、死亡事故應及時上報,企業主管部門和行業歸口主管部門應配合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並將結果逐級上報。第十七條 農村建築企業要端正經營思想和經營作風,努力改善服務態度,提高社會信譽。不準出賣資質證書、銀行帳戶,或用不正當手段承攬與越級承攬工程,高估冒算、粗制濫造、坑害用戶的必須嚴肅處理,直至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第十八條 農村建築企業應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預算定額和有關規定,直接費執行同類國營企業的同壹標準。施工管理費、獨立費的取費率按省有關規定執行。按規定計取的專項費用,必須專款專用,不得作為利潤上交或分給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