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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福建省加強農村建築企業管理的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 為了加強對農村建築隊伍的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的經濟秩序,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更好地調動企業和職工的積極性,提高經濟效益,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農村建築企業,是從事各種房屋修繕、土木建築工程、預制構件等生產經營活動的鄉(村)、鎮建築企業及以它為主組成的建築工程聯合公司。第三條 農村建築企業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正確處理國家、集體、職工三者利益關系。第四條 經批準登記開業的農村建築企業是法人組織,企業經理是法人代表。企業有權按照國家規定自主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第五條 農村建築企業和國營、集體建築企業之間依靠技術進步、改善經營管理與正當手段,開展有利於社會主義生產發展的競爭,受法律保護。第六條 農村建築企業實行經理負責制。經理對企業的生產指揮和經營管理實行統壹領導,全面負責。企業可按核定的資質等級和營業範圍參加工程投標,獨立承包新建、擴建工程,或分包部分施工任務。在自願、互利平等的原則下,提倡多渠道的聯合。第七條 農村建築企業要努力提高技術管理水平,增進效益,既要為城鄉建設服務,多創優質工程,又要為農村培養壹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建築隊伍。第八條 農村建築企業的主管部門是各級鄉鎮企業管理局。各級鄉鎮企業局應設置職能部門,配備專職人員管理。農村建築企業的行業管理歸口建築業主管部門。第九條 開辦企業應寫明組建企業的理由、規模、機械裝備、資金、各類技術人員、職工概況等,由村、鄉(鎮)申請,報縣鄉鎮企業局審查批準,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核發營業執照。否則,不得開業。第十條 農村建築企業具備了下列條件,經縣鄉鎮企業局簽署意見後,向建築業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審查,核發資質證書。

1.組建企業的批件;

2.有獨立的組織生產和經營管理機構;

3.有與承擔施工任務相適應的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生產技術工人;

4.有與承擔施工任務相適應的生產機具和流動資金;

5.有健全的會計制度和經濟核算辦法,能獨立進行核算;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工期的手段和措施。第十壹條 農村建築隊伍組成聯合經濟實體企業時,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經濟聯合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由鄉鎮企業主管局批準,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第十二條 鄉鎮企業管理局應主動配合建築業主管部門對農村建築企業資質進行資審、復查,視其實際施工能力、水平,提出申請升級降級的意見。第十三條 農村建築企業必須把工程質量放在首位。要嚴格按照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和質量標準組織施工。要配備有技術職務的工程技術人員擔任施工員、質檢員。要建立自檢、互檢、交接檢等質量管理制度。凡沒有技術職務的人員,不準上崗,從事技術管理工作。第十四條 根據建設部頒發的《建築工程質量責任制暫行規定》,施工企業的經理要對本企業的工程質量負責,並建立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企業技術負責人要協助經理管理好質量工作,以保證工程質量。第十五條 農村建築企業要重視智力投資,加快人才開發,提高技術素質和管理水平。應用多種形式培養自己的專業技術人員。每年都要從企業的稅後利潤中提取適當比例的經費作為智力開發的專項費用。第十六條 農村建築企業要加強安全管理。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要建立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備符合條件的安全管理人員。要按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購置、使用必須的安全設施。發生重傷、死亡事故應及時上報,企業主管部門和行業歸口主管部門應配合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並將結果逐級上報。第十七條 農村建築企業要端正經營思想和經營作風,努力改善服務態度,提高社會信譽。不準出賣資質證書、銀行帳戶,或用不正當手段承攬與越級承攬工程,高估冒算、粗制濫造、坑害用戶的必須嚴肅處理,直至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第十八條 農村建築企業應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預算定額和有關規定,直接費執行同類國營企業的同壹標準。施工管理費、獨立費的取費率按省有關規定執行。按規定計取的專項費用,必須專款專用,不得作為利潤上交或分給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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