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被吊銷企業的法定代表人3年內不得從事經營活動。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企業被吊銷執照起未超過3年,不得擔任企業(公司)的董事、監事和經理。2、被吊銷執照的企業及其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由於全國、全疆實行分類監管而被納入“黑名單”信息庫。隨著企業信息網絡化的推進,“黑名單”將在全國、全疆工商工作網絡平臺上***享。有不良記錄的法定代表人、股東將成為工商等執法部門的清理對象和重點監控對象,不利於企業法定代表人及股東對外開展投資經營。3、法定代表人3年後再次申辦執照要補齊以前欠繳的稅費。
法律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
(二)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企業自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之日起滿5年未再發生第壹款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出嚴重違法企業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