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稅收協助工作機制,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稅收協助工作的指導。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供涉稅信息,稅務機關應當妥善保存和管理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的涉稅信息。稅務機關及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涉稅信息交換和使用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稅收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稅收管理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因地制宜,優化調整經濟和產業結構,積極培育稅源,保障稅收收入與經濟發展相協調。第七條稅收預算的編制和調整應當與本行政區域的稅源相適應。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實際和稅源情況,科學預測稅收目標,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反映稅收增減的主要因素,為編制預算提供依據。
稅務機關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供相關稅收信息。財政部門在編制和調整稅收收入預算時,應當與同級稅務機關協商。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從資金和技術上支持稅務機關稅收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提高稅收管理信息化水平,實現涉稅(收費)信息采集的社會化和信息化。
稅務機關應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優化稅收申報和征收程序,降低稅收征收成本。第九條稅務機關應當推進納稅信用體系建設,完善納稅信用獎懲機制。
稅務機關應當做好對納稅人納稅信用信息采集、發布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建立信用檔案和對納稅人的獎勵或懲戒信用管理制度,並及時發布信用信息。
省級稅務機關可以在福建省涉稅信息交換平臺上統壹公布納稅人納稅信用情況,依法提供相關部門所需的統計信息數據和分析材料。第十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並自收到稅務機關提供納稅資料通知之日起15日內提供相關資料。無正當理由不提供或者逾期提供的,不影響稅務機關依據自行收集的證據作出行政決定。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可以延期提供納稅資料,但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稅務機關報告,並在不可抗力等原因消失後5日內提供。第三章稅收協助第十壹條省級稅務機關應當以福建省政務信息共享平臺為基礎,建立福建省涉稅信息交換平臺,實現與市、縣(市、區)其他相關部門和信息平臺的互聯共享。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城市公用事業經營者應當履行涉稅協助義務,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地向福建省涉稅信息交換平臺傳輸下列事項的涉稅信息:
(壹)企業事業單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和個體工商戶的設立、變更和註銷登記,工商營業執照的吊銷和年檢,企業股權轉讓和變更登記,專利、著作權、非專利技術等特許經營權的登記、使用和交易;
(二)營利性和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的設立、變更、註銷、註銷和年檢;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的頒發、變更和註銷;
(四)土地使用證、車船營運證的登記、變更和註銷;
(五)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水、電、氣的開業、變更、註銷和使用;
(六)建設工程的規劃許可及相關規劃許可的變更,房地產項目建設、商品房預售、采礦、交通、水利等建設工程和文化經營許可的核發;
(七)分行業城鎮以上固定資產投資信息,分行業、分類型、分部門經濟運行主要情況信息;
(八)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
(九)技術轉讓、產權轉讓、企業破產清算、資產拍賣、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技術合同認定登記;
(十)投資項目的審批、核準和備案,重點建設項目和主要行業的投資計劃,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財政資金撥付,建設項目的施工合同和竣工決算;
(十壹)專業市場、商品交易會、營業性文藝演出和體育競賽、經營性停車場開放的專項經營許可審批;
(十二)海關專用繳款書、大型設備和技術引進、進出口涉稅異常信息等;
(十三)核發煙葉銷售許可證和煙葉種植計劃及收購計劃;
(十四)服務貿易對外支付、境外人員出入境簽證、國有企業工資薪金、駕駛培訓學校學員駕考花名冊等信息;
(15)其他涉稅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