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
2、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
3、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
4、公示企業信息中存在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的影響:
1、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信息將同步向全社會公示的;
2、影響企業商譽及對外形象;
3、影響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監高等人員個人信譽及形象;
4、企業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事項上,將被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綜上所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約束機制,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將企業信息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法律依據:
《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自列入之日起3年內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可以向作出列入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將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應當作出移出決定,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移出決定應當包括企業名稱、註冊號、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決定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