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事業,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履行監督、指導的職責。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有專(兼)職人員管理本機關的檔案,並對本轄區內所屬單位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第七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設立檔案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檔案人員,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檔案,按照規定向同級檔案館移交檔案,並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第八條檔案分為地方國家檔案、部門檔案和企業事業單位檔案。
地方國家檔案館包括綜合檔案館和專門檔案館。綜合檔案館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設立。專業檔案館由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經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部門檔案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檔案館,並報當地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地方國家檔案館和部門檔案館的變更和撤銷,應當經其批準的部門審查批準。第九條各級各類檔案業務接受本級和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其主要職責是:
(壹)綜合檔案館負責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本行政區域內的各類檔案和公開的政府信息;
(二)專門檔案館負責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專門領域或者特殊載體形式的檔案;
(三)部門檔案館負責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本部門及所屬單位形成的檔案;
(四)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負責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本單位及其所屬機構形成的檔案。
地方國家檔案館可以向社會提供檔案保管有償服務。第十條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具備檔案管理專業知識,接受檔案管理在職培訓和檔案繼續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後上崗。第十壹條鼓勵社會力量建立從事檔案咨詢、評估、整理、鑒定和保管的中介服務機構。
登記後,檔案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登記機關所在地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並接受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從事檔案中介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檔案基礎理論知識和檔案價值鑒定、檔案等級評定等專業知識。第三章檔案的移交和收集第十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按照國家和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應當歸檔的文件材料,由本單位的文書部門和業務部門收集、整理,在規定的時間內移交本單位的檔案機構集中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據為己有或者拒絕歸檔。第十三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舉辦有重大影響的社會活動時,應當做好紙質、聲像和電子檔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其中,聲像檔案應當在活動結束後30日內向本單位檔案館(室)或者同級綜合檔案館移交。第十四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對建設項目、科研成果、試制產品和其他技術項目進行驗收和鑒定時,應當有本單位檔案工作人員參加,對項目檔案進行驗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重點建設項目、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重要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等項目時驗收鑒定時,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項目主管檔案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參加項目檔案的驗收。
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城建檔案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