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資委(SASAC)負責監管中央企業(不含金融企業),包括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中國航天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航天科工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航空工業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船舶工業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稀土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電氣設備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物流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有限公司、 SASAC國務院監管的國企中,上半部分是副部級國企,下半部分是正部級國企,都是國有骨幹企業。 SASAC的力量顯而易見。
壹、SASAC的主要職責
(壹)根據國務院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中央所屬企業(不含金融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管理。
(二)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考核標準,通過統計、審計等方式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三)指導和推進國有企業改革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促進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四)通過法定程序任免和考核所監管企業的負責人,並根據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對經營者的激勵約束制度。
(五)負責組織監督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相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決算的編制和執行。
法律依據: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8號)。
第壹條為了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進壹步完善國有企業,促進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發展壯大國有經濟,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四條企業國有資產屬於國家。國家實行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壹,管資產與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