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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民政廳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甘肅省民政廳設13個內設機構:

(壹)辦公室(政策法規處)。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察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和信訪工作;負責民政信息管理和宣傳、理論研究工作;指導全省民政系統法制建設;起草相關法規規章;負責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的應訴工作。

(二)民間組織管理局(甘肅省民間組織執法監察局)。

按照管轄權依法對全省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指導和監督各地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在甘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優撫處。

承辦有關人員傷殘評定和烈士評審工作;指導監督各項優待撫恤政策的落實;承辦優待撫恤資金的分配和監管工作;指導烈士紀念建築物和其他優撫事業單位管理工作。

(四)安置處。

承辦城鎮退役士兵、轉業士宮、復員幹部、殘疾士兵、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承辦安置、軍休、軍供資金的分配和監管工作;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站)的建設和管理服務工作;指導軍供站工作。

(五)救災處(甘肅省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擬定救災工作政策;承辦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指導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核查和統壹發布工作;承辦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省級救災物資儲備和中央級生活類救災物資代儲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擬訂並組織實施減災規劃,開展減災合作與交流。

(六)社會救助處。

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城鄉醫療救助、臨時生活救助工作;承辦中央和省級社會救助資金的分配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敬老院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承辦全省城鄉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七)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

牽頭擬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工作。

(八)區劃地名處。

負責行政區劃及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工作;承辦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地名管理工作。

(九)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處。

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社會福利和權益保障工作;指導社會福利機構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管理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組織和指導社會慈善、社會捐助等社會扶助活動。

(十)社會事務處。

指導婚姻登記管理、殯葬管理、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兒童收養工作;承擔涉外和涉港澳臺婚姻登記、涉外收養登記、經營性公墓的審批工作;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管理機構工作。

(十壹)規劃財務處。

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承辦民政基本建設項目申報工作;指導和監督中央、省財政撥付的民政事業資金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民政統計工作。

(十二)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和機構編制工作;承擔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職業技能鑒定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社會工作人才發展規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和相關誌願者隊伍建設;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

(十三)甘肅省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組織、指導、協調全省雙擁工作;負責協調軍民***建工作;承辦省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承辦省委、省政府、省軍區交辦的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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