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在行業中具有較好的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具有較強創新能力和較高創新水平。
(二)企業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動力機制和運行機制,已被所在設區市認定為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或已建立技術中心並正常運行壹年以上,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
(三)企業具有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實驗條件,工業和信息化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於800萬元,其中農產品加工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不低於500萬元;建築施工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於300萬元。原則上計入企業固定資產賬戶上的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的60%以上應集中在技術中心場地內使用。
(四)企業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工業和信息化企業報告期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於600萬元;建築施工企業報告期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與主營業務收入比值應不低於施工總承包企業相應資質標準要求,且不低於600萬元。
(五)企業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工業和信息化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於30人,建築施工企業技術類高級職稱或碩士學位以上人員數不少於30人。
(六)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1.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2.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3.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