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社會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下統稱信用主體),在社會和經濟活動中遵循誠信原則,履行相關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的行為和狀態。
本條例所稱社會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識別、分析、判斷信用主體履行相關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的客觀數據和資料。
法律、行政法規對社會信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第三條 本省推動建立健全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等社會信用體系,倡導和褒揚誠實守信,依法懲戒和約束失信行為。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政府目標責任制考核體系,加強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保障工作經費,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協調機構,統籌協調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加強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指導和督促。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信用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擬訂和實施相關政策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相關工作。第六條 社會信用信息的記錄、采集、歸集、整理、加工、***享、披露、查詢和使用等活動,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客觀、及時、必要、安全的原則,不得侵犯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第七條 省、市(州)信用信息***享平臺是本行政區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基礎平臺,依法匯集社會信用信息,實現社會信用信息跨部門、跨領域、跨地區互聯互通、***享***用。
省、市(州)公***信用信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級信用信息***享平臺的建設、運行和維護工作,提供社會信用信息的應用和服務。
省、市(州)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加強對公***信用信息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參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增強誠信意識,弘揚誠信文化,積極參與誠信教育和信用監督活動,***同提升社會信用水平。第二章 社會信用信息第九條 社會信用信息分為公***信用信息和市場信用信息。
公***信用信息是指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事務職能的組織、人民團體以及公***服務企業事業單位等公***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在履行法定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和獲取的社會信用信息。
市場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組織等市場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在生產經營、提供服務或者行業自律管理活動中產生、獲取的信用信息。
本條例所稱信用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並取得相應資質,向社會提供信用產品和信用服務,從事征信、信用擔保、信用管理、信用咨詢、信用修復、信用風險控制以及評級評價等相關經營活動的專業服務機構。第十條 公***信用信息實行目錄制管理。目錄分為全國公***信用信息基礎目錄、省公***信用信息補充目錄。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按照國家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省公***信用信息補充目錄,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並實行動態管理。
編制省公***信用信息補充目錄,應當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法律服務機構、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意見。第十壹條 公***信用信息分為基礎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第十二條 公***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應當按照公***信用信息目錄,及時、準確、完整地歸集本行業、本領域、本行政區域信用主體的公***信用信息,並向同級信用信息***享平臺報送。
市(州)信用信息***享平臺應當及時、準確、完整推送公***信用信息至省信用信息***享平臺,省信用信息***享平臺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處理,實現全省公***信用信息***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