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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2021修訂)

第壹條 為了規範水路交通管理活動,保障水路交通安全、暢通,促進水路交通運輸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航道法》《中華人民***和國港口法》和國務院《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水路交通及其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水路交通及其管理,包括港口、航道的規劃與建設、養護與保護,港口、水路運輸經營,內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管理,船舶檢驗,船員管理,水上搜救等。

法律、行政法規對水路交通及其管理活動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第三條 水路交通發展應當遵循統籌協調、交旅融合、創新驅動、綠色發展、安全便民的原則。第四條 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路交通工作的領導,將水路交通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水路交通工作協調機制,並將水路交通發展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機構在其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路交通及其相關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市場監管、公安、應急管理、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水利、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路交通及其管理工作。

省、市(州)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認定本行政區域內通航水域,並向社會公布。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路交通信用信息的歸集、***享,推進水路交通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內河通航標準、防洪標準和航運發展需要,會同同級發展和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門等部門編制全省航道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會同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公布。

航道技術等級的劃分、批準、備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機構應當加強航道的管理和養護,過船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維護工作,保持航道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保證船舶安全、便捷通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機構為了保證航道暢通,在通航水道上進行正常的航道養護工程,包括勘測、疏浚、拋泥、吹填、清障、維修航道設施和設置航標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阻撓、幹涉或者索取費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發布航道變遷、航標位移、航道尺度和水情以及航道施工作業等航道通告。第九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需要進行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的工程外,建設下列與航道有關的工程,應當由建設單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就建設項目對航道通航條件的影響作出評價,並報送有審核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

(壹)建設跨越、穿越航道的橋梁、隧道、管道、纜線等建築物、構築物;

(二)在通航河流上建設永久性攔河閘壩;

(三)在航道保護範圍內建設臨河、臨湖建築物或者構築物。

在黃河、洮河、白龍江等通航的河段上修建永久性攔河閘壩時,建設單位應當同步修建過船設施。第十條 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為:

(壹)在航道內設置漁具或者水產養殖設施的;

(二)在航道和航道保護範圍內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廢棄物的;

(三)在通航建築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調度區內從事貨物裝卸、水上加油、船舶維修、捕魚等,影響通航建築物正常運行的;

(四)危害航道設施安全的;

(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為。第十壹條 在河道內采砂,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禁止在河道內依法劃定的砂石禁采區采砂、無證采砂、未按照批準的範圍和作業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行為。

在航道和航道保護範圍內采砂,不得損害航道通航條件。第十二條 在內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線上進行下列可能影響通航安全的作業或者活動的,應當在進行作業或者活動前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照法定程序批準:

(壹)勘探、采掘、爆破;

(二)構築、設置、維修、拆除水上水下構築物或者設施;

(三)架設橋梁、索道;

(四)鋪設、檢修、拆除水上水下電纜或者管道;

(五)設置系船浮筒、浮躉、纜樁等設施;

(六)航道建設,航道、碼頭前沿水域疏浚;

(七)舉行大型群眾性活動、體育比賽。

進行前款所列作業或者活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經其他有關部門審批的,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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