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準違反國家規定,沒收、罰款,禁止拖欠和下達罰款指標。
三、不亂收費。不得設立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區、市)政府規定和批準以外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不準利用警察職權代其他部門收費、收稅、罰款。
四、不準參與舞廳、歌廳、餐廳、發廊、錄像放映點、按摩浴室的管理或充當保護人,不準在其中占有幹股、暗股和明股。
五、不準為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追債,插手經濟糾紛。
六、不準經營企業,不準警察從事第二職業,不準為親友與警察機關做生意提供任何便利條件。已經成立的公司、企業,必須立即與公安部門和基層部門脫鉤,不得經營由公安機關監督管理的行業。
七、不準利用職權強行推銷社保產品。
八、不準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品和各種有價證券。
九、不準強買強要,白吃白拿。
十、不準參與、包庇、包庇走私活動。
凡違反上述規定之壹者,按黨紀、政紀、警紀進行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公安部《公安機關及公安幹警十不準規定》。
為進壹步推進公安系統廉政建設,特制定以下規定:
第壹,不允許枉法處理人情案,給犯罪分子通風報信。
二、不準違反國家規定,沒收、罰款,禁止拖欠和下達罰款指標。
三、不亂收費。不得設立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區、市)政府規定和批準以外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不準利用警察職權代其他部門收費、收稅、罰款。
四、不準參與舞廳、歌廳、餐廳、發廊、錄像放映點、按摩浴室的管理或充當保護人,不準在其中占有幹股、暗股和明股。
五、不準為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追債,插手經濟糾紛。
六、不準經營企業,不準警察從事第二職業,不準為親友與警察機關做生意提供任何便利條件。已經成立的公司、企業,必須立即與公安部門和基層部門脫鉤,不得經營由公安機關監督管理的行業。
七、不準利用職權強行推銷社保產品。
八、不準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品和各種有價證券。
九、不準強買強要,白吃白拿。
十、不準參與、包庇、包庇走私活動。
凡違反上述規定之壹者,按黨紀、政紀、警紀進行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