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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湖北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管理辦法》全文

《湖北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和規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管理,促進殘疾人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國務院令第488號)、《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湖北省殘疾人就業條例》(省政府令第334號)和財政部《殘疾人就業條例》,

第二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是指湖北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未達到省人民政府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要求的,根據上年度殘疾人就業人數與當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差額計算繳納的殘疾人就業專項資金。

第二章安全基金的籌集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者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應當按年繳納保障金。

第四條保障金的征收標準:用人單位每招用1名殘疾人,按照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壹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100%繳納保障金。按規定比例安排的殘疾人數不足1且超過0.5的,按1安排殘疾人數計算;不足0.5人可免於安排,但需按比例繳納保障金。1盲人或重度殘疾人就業的,按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保障金的計算公式為:(單位上年度職工總數×1.5%-單位上年度殘疾職工人數)×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平均工資=單位應繳納的保障金數額。

第五條本單位在職職工是指在本單位生產或者工作並取得勞動報酬的各類人員(勞務派遣工應當計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總數),不包括退休人員。

機關和財政補助的機關事業單位在職職工總數,參照財政部門核定的撥款數核定;自收自支機構參照社會保險機構和核定人員數量核定。

各類企業在崗職工總數,按照企業上年度向社保經辦部門報送的在崗職工平均人數和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用工協議的人數核定。

第六條保障金實行年度申報、核定和收繳,上壹年度的保障金在當年收繳。

第七條殘疾職工和在職殘疾職工的認定條件(壹)殘疾職工的認定

1.達到國家法定勞動年齡;

2.持有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3無業,有就業要求,生活能自理,有壹定工作能力;

4.被用人單位聘用並簽訂壹年以上勞動合同的;

5.有合適的崗位,全職在崗;

6.享受銀行支付的不低於當地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7.依法辦理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基本社會保險。(2)本單位殘疾職工人數的認定。

1.在職殘疾人從業人員及其數量由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確定。

2.用人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向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供以下資料(1):殘疾人證;(二)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備案的殘疾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三)去年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殘疾職工工資收入情況;(4)殘疾職工參加社會保險證明;(五)單位在職殘疾職工名冊;(6)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申請審批表

以上信息不完整或不準確的,不予認可。

跨行政區域用人單位使用的殘疾人和持有殘疾人證的革命傷殘軍人,計入安排的殘疾職工人數。

就業後殘疾(見義勇為人員除外)、離休、退休和離崗的,改制單位無條件按現有規定在原單位安置就業後的殘疾人,精神殘疾和重度精神殘疾不計入殘疾人就業比例。

第八條機關和財政補助的團體、事業單位繳納的保障金從本單位的部門預算中調劑解決。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繳納的保障基金,從管理費用中列支。

第九條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等非企業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保障金,由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按照規定權限核定並代收,有條件的可以由財政部門代扣代繳。

第十條各類企業應繳納的保障金,由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實行屬地管理。根據現行收費辦法和規定,地方稅務部門應向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供保障金征收和存儲信息。

第十壹條中央在鄂企業和省屬用人單位應繳納的保障金,經省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後,由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負責征收。

中央在鄂和省屬非企業用人單位保障金的收繳,由省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核定。

中央在鄂單位和省屬用人單位也可以委托代收保障金,委托代收保障金必須出具委托文件。未經委托,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

第十二條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因財政困難需要減免保障金的,企業因嚴重自然災害、政策性虧損等原因需要減免保障金的,單位應當在每年5月底前, 向同級財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提交書面申請和上年度末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經財政部門會同殘疾人聯合會審核同意後,可以給予救助和照顧。

第十三條保障金征收程序

保障基金年審時間為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

各類企業用人單位每年應在規定時間內,根據職工總數和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填寫《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申報核實表》,並向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依法核定繳納的保障金數額後,憑申報表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繳納手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申報審批表》可在湖北省殘疾人就業服務信息網信息中心(www.hbcjr.com)下載,也可在各地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領取。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及其他非企業用人單位應當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申報審批表》提交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並根據審批結果在規定時間內繳納到指定的財政非稅收入賬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申報審批表》以獨立核算的法人單位為基礎,不得在系統中合並。

各用人單位必須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如實申報並審核內容。殘疾人單位經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後,由地稅部門和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按征收程序分別征收;非殘疾人單位可直接查賬征收。未在規定時間內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年審中心的,視為非殘疾人,直接收費。

第十四條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和地方稅務部門收取保障金應使用全省統壹印制的單據、表格和財政專用票據。

第三章向國庫支付

第十五條市(州)、直屬市、林區、縣(市、區)所屬各類單位繳納的保障金,5%作為省級收入,95%作為同級地方財政收入,分別就地繳入省級國庫和同級國庫。

第十六條保障金上繳國庫,填列項目103、項目01、項目42“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入”;撥付保障金填列第208類科目“社會保障與就業”和60類科目“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支出”。

第四章安全基金管理

第十七條保障資金實行預決算審批制度。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編制保障基金的預算和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和上級殘疾人聯合會備案。

第十八條保障金的使用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主要用於: (壹)扶持殘疾人集體就業和個體經營;(二)殘疾人職業培訓補貼和殘疾人社會保障費;(三)對免費為殘疾人提供就業服務的中介機構給予補貼;(四)支持建立中重度殘疾人收容所等托養機構;(五)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六)直接用於為殘疾人提供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的其他支出。

保障資金必須按照上述規定使用,任何部門不得平調或挪用。

第十九條地方稅務機關收取的安全費用,由地方財政部門按同級地方稅務機關實際發生額的8%計算,實行部門預算管理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

第二十條保障金是國家為促進殘疾人就業設立的政府專項基金,屬於地方財政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嚴格遵守保障資金繳納和使用規定,自覺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

第五章處罰

第二十壹條有財政補貼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逾期未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保障金的,由縣級以上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相關信息和數據,由同級財政部門從單位部門預算經費中予以扣除。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或者未經批準未足額繳納保障金的,由保障金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繳納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但最高不得超過應繳數額。拒不繳納保障金的,按照《湖北省殘疾人就業條例》(省政府令第334號)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和地方稅務部門應切實加強對征收保障金的統壹核算和管理。按規定及時足額收繳保障金,對未及時繳納保障金的用人單位做好催款工作。違反保障金征收管理規定,擅自少繳保障金,或者弄虛作假、貪汙受賄,造成保障金流失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湖北省殘疾人就業條例》(省政府令第334號)等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二十四條各級財政、地稅、殘聯、人民銀行要按照《湖北省殘疾人就業條例》(省政府令第334號)的有關規定,切實加強保障金的征收管理,由財政部門牽頭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開展保障金征收專項檢查,對拒不繳納或逾期不足額繳納保障金的用人單位,依法予以追繳和查處。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地方稅務局、省殘疾人聯合會、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省財政廳、省地方稅務局、省殘疾人聯合會、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備案。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65年7月12日起執行。《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殘聯、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關於印發湖北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蔡鍔綜發〔2005〕3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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