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誹謗的確認
起訴誹謗罪,首先要搞清楚誹謗罪已經發生。包括被告故意通過口頭、書面、網絡等方式散布關於原告的虛假事實,致使原告名譽受損。在這個過程中,原告需要收集相關證據,如聊天記錄、電子郵件、社交媒體帖子等。,證明被告確實有誹謗罪。
第二,虛假信息的證明
除了證明誹謗的存在,原告還需要證明被告傳播的信息是虛假的。這就需要原告提供充分的證據,如相關事實的調查報告、權威機構的專家意見等,證明被告傳播的信息不是基於事實或者有明顯錯誤。
3.名譽損失或精神痛苦的證明
還需要證明原告受到了名譽損失或精神痛苦等實際損害。這可以通過收集原告社會評價降低、工作受影響、精神健康受損的證據來實現。比如,原告可以提供同事、朋友或者家人的證言,證明自己的名譽受到了損害;或者提供醫生的診斷報告,證明自己精神受到了嚴重傷害。
總而言之:
起訴誹謗罪需要的事實和證據包括誹謗罪的認定、虛假信息的證明和名譽損失或精神痛苦的證明。原告在收集這些證據時,應註意保證證據的合法性和真實性,以便在訴訟過程中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46條規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
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