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復印件及其原件;
3.註冊地址和生產經營地址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產權證和租賃協議);如果是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合同等合法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果是租賃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復印件;生產經營地址與註冊地址不壹致的,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4.相關合同、章程和協議的復印件;
5.驗資報告或評估報告原件及復印件;
6、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法律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7、納稅人跨縣(市)設立分支機構辦理稅務登記的,還需提供總機構的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復印件;
8、重組改制企業還必須提供相關重組改制批文原件及復印件。
9、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件的復印件。
10,汽、柴油消費稅納稅人還需提供:
(1)企業基本信息表;
(2)生產設備和工藝路線的簡要說明;
(三)企業生產的所有油品的名稱、產品標準和用途。
11.外商投資企業還需提供商務部門批準的設立證書原件及復印件。綜上,個人獨資企業在辦理稅務登記時,需要提供驗資報告和公司章程。
法律依據: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規定
第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生產經營所得。根據個人所得稅法中“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和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取得的各類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業收入、勞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