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合夥分為:個人合夥、法人合夥和合夥企業。 其中,只有合夥企業具有企業資格。他與個人合夥最大的不同在於,合夥企業的成立需要有書面協議。這是合夥企業成立的基本條件。
1、個人合夥可以訂立口頭的合夥協議;合夥企業必須書面的合夥協議;
2、起字號的自然人組成的個人合夥與自然人組成的合夥企業實質內容區別不大,只是工商登記不同,前者領取的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而合夥企業領取的是合夥企業營業執照;
3、合夥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可以使用該合夥企業的字號,個體工商戶不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4、個人合夥由全體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而合夥企業存在有限合夥人;
5、訴訟主體資格:個人合夥的訴訟主體資格:(1)民通意見中規定:起字號的個人合夥,在民事訴訟中,應當以依法核準登記的字號為訴訟當事人。(2)民訴意見中規定:個人合夥的全體合夥人在訴訟中為***同訴訟人。個人合夥有依法核準登記的字號,應當在法律文書中註明登記的字號。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應當以全體合夥人為***同訴訟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和《民訴意見》第四十條的規定,合夥企業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6、個人合夥的合夥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合夥企業承擔的是補充性連帶、有先訴抗辯權;意思是指由於訴訟主體的資格的不同,在對外清償債務時,只能先要求以合夥企業的財產進行清償,當然若是起訴可以把合夥企業和全體合夥人都作為被告,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百二十五條:"壹般保證的債權人向債務人和保證人壹並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列為***同被告參加訴訟。但是,應當在判決書中明確在對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後仍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7、個人合夥因為領取的是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主要其每月要交納工商管理費,實行定期定額方式納稅和查賬征收方式;合夥企業每月向稅務局報稅,不需交納工商管理費。兩者都是交納個人所得稅。
8、個人合夥不能依法進行破產,而合夥企業可以依據《企業破產法》進入破產程序。
9、個人合夥以非貨幣資產出資的,沒有規定是否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合夥企業法則規定:"以非貨幣資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10、合夥協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清算財產分配的規定不壹樣。
那麽,律師在接受委托寫合夥協議時應當如何處理?
1、從投資額以及預期近期的利潤情況分析,設立個人合夥、合夥企業或者是公司所涉及到的增值稅和所得稅的負擔情況;
2、分析未來發展趨勢,如果有意做大做強的個人合夥最為不合適,因為對外的名義是個體工商戶肯定沒有合夥企業或者公司的組織形式更讓客戶信任,同時財務管理、合夥人之間協調也更困難;
3、經營業務的風險,風險大的公司的形式對投資人就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