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有兩種可能:
第壹種是納稅人和該單位有過任職關系或薪酬關系,該單位以納稅人的身份代扣代繳過個稅。
比如在同壹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換工作的,跳槽之前的單位也會出現在“任職受雇信息”中。
或者,在同壹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在當前任職受雇單位以外取得過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收入,發放報酬的單位也會出現在“任職受雇信息”中。
這種情況屬於該單位在當前納稅年度給自己發過涉稅薪水或報酬,如果到下壹年,這家單位不再向自己發放,這些信息就會消失,對於納稅人來說,這些信息都不會有什麽影響。
填報附加扣除信息時,只要在最後壹步“申報方式”選擇當前任職的單位,作為扣繳義務人就可以了。
第二種情況,如果納稅人確信與出現在“任職受雇信息”中的單位沒有關系,不排除個人信息被冒用的可能。
本次稅改前,自然人納稅人的納稅信息沒有全國聯網,個別不法企業利用這個漏洞,冒用他人信息,通過虛報工資,偷逃企業所得稅,這是稅務部門和公安機關嚴厲打擊的違法犯罪行為。
這種情況對於納稅人的影響較大,因為這樣會提高納稅人的稅前收入,雖然他並未從那家單位取得工資薪金,而稅前收入增加,應納稅所得額和稅率表就會相應上升,個稅支出也就會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