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股權執行的概念:
簡單來說,就是當負債股東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時,法院可以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通過強制轉讓的方式實現負債股東的財產權——股權,或者對債務進行抵銷。
二、股權強制執行的措施:
實踐中,股權的強制執行措施壹般包括凍結、自行轉讓、強制轉讓、拍賣、變賣和以股抵債。其中,股權自行轉讓屬於和解範疇,並非強制措施。但以股份拍賣、變賣、抵債與其他物品的執行沒有太大區別,可以按其規定辦理,這裏就不具體說了。股權的強制執行措施主要是強制轉讓。
三。個人獨資企業被執行人股權的轉讓:
根據《執行條例》第五十四條第壹款規定,被執行人在其法人獨資企業中擁有的投資權益被凍結後,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轉讓以清償其對申請人的債務。
實踐中,如果被執行人在其個人獨資企業中的投資權益價值大於應執行的債權金額和執行費用,可以將投資權益分割成股份,並在執行過程中轉讓壹部分。但申請執行人享有被執行人全資公司的部分或全部投資權益後,全資公司的經營行為仍受相關法律法規約束,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也受法律保護。公司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執行公司的特定財產,申請執行人只享有公司的投資權益。
在股權強制執行中,需要註意的是,凍結股權的裁定書應當送達公司登記註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