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體戶申報年度經營報告的時間為每年的1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直接向負責其登記註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同壹年度註冊的個體工商戶,從下壹年度開始提交。個體工商戶應當對其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辦法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2.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於每年6月30日至6月1日向登記機關提交年度報告。
個體工商戶應當對其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辦法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登記機關將未按照規定履行年度報告義務的個體工商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並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向社會公示。
第十五條
登記機關收取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和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六條
登記機關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在其政府網站和辦公場所以方便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個體工商戶的條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收費標準。
登記機關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為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和辦理登記提供指導和查詢服務。
二、個體工商年報需要哪些材料?
1,年檢報告;
2.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
3.企業法人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4.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