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來說,工傷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是不需要查詢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將鑒定結論發送工傷職工及其所在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2.如果向社保局申請工傷認定,可以聯系社保局查詢。
3.如果是直接向仲裁機構申請的工傷鑒定,直接聯系鑒定機構查詢。
工傷職工傷殘,影響勞動力。醫療結束後,他們應攜帶相關資料到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傷殘等級。勞動鑒定委員會對鑒定人攜帶的材料進行審核後,每周四定期召開鑒定會,做出等級或結論並對外公布。鑒定材料登記之日起15天後,相關人員會來領取鑒定結果及收到的所有材料。
因此,有關工傷認定的查詢,壹般可以直接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統籌地區壹般是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市,社保行政部門是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由工傷部門辦理。
法律依據:
工傷認定辦法
第四條
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按照屬地原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第五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的,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申請工傷認定。
第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全的,應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齊全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充材料後,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申請的,應當出具《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