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甲、乙雙方未簽署勞動合同。甲在乙公司上班壹個半月時,工作中因發生貨物倒塌事件,左腿被砸傷,左脛骨中上段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後經醫院治療,進行骨折內固定手術。乙公司為甲支付了醫療費,並派人護理。甲出院後,雙方就賠償事宜不能協商達成壹致的處理意見。乙公司認為自己和甲不存在勞動關系,而是雇傭關系。甲雖然在工作中受傷,但是,貨物倒塌,是由於意外事故導致的,並不是甲在工作中由於工作原因發生的。所以,乙公司不願意幫助甲申報工傷。甲則認為自己屬於工傷,遂委托我們的律師依法為其處理這個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夥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壹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壹)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壹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