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條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符合企業法人條件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合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其他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申請企業法人登記。
第三條實行企業化經營、國家不再撥款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科技性社會團體,符合企業法人條件的,應當申請企業法人登記。
第四條下列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申請工商登記:
(1)合資企業;
(二)企業法人所屬的分支機構;
(三)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
(四)其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
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求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申請登記。
第六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是企業法人登記和工商登記的主管機關。登記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實行分級登記管理的原則。
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登記管理和授權登記管理的原則。
上級登記機關有權糾正下級登記機關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