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經貿委負責下列項目的招標管理:
(壹)國務院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批準的項目;
(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批準的項目;
(三)國家經貿委授權或委托省經貿委審批的項目;
(4)企業按有關規定在國家經貿委登記的規模以上項目;
(五)國家經貿委規定的其他項目。
省經貿委負責下列項目的招標管理:
(壹)省經貿委批準的本地區項目;
(二)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在省經貿委登記的項目;
(三)國家經貿委委托省經貿委監督管理工程招標的其他項目。第四條下列工商領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中的技術(含工程設計)、設備(含材料)、建築安裝工程等貨物和服務的采購,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招標:
(壹)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重大投資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按照建設工程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的規定執行。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對工程招標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五條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要求的項目原則上應當公開招標。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投資管理部門同意,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壹)項目涉及實施項目的企業(以下簡稱項目單位)的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的;
(二)采購內容需要由項目單位和供應商共同設計或制造的;
(三)項目為總承包項目,需要與供應商協商確定技術方案的;
(四)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不宜公開招標采購的;
(五)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邀請招標的其他方式。第六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招標管理部門同意,項目單位可以自行采購:
(1)項目批準書中規定采購的貨物為專利、專有技術等。涉及知識產權保護的;
(2)能提供采購標的供應商少於3家(不含3家);
(三)項目總投資低於3000萬元,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的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654.38+0萬元;
(四)項目總投資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單項施工合同估算價低於200萬元人民幣的;
(五)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下,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單項采購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
(六)中國政府與外國政府簽訂的雙邊協議中規定不適宜招標的;
(七)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另有規定不適宜招標采購的。第二章招標投標第七條項目單位在取得投資管理部門核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或備案項目的備案文件以及國家經貿委授予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投資咨詢機構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後,應編制附件壹所列工商領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采購清單,並向招標管理部門備案。第八條項目內容發生重大調整時,項目單位應按要求向投資管理部門報告,並根據投資管理部門的審批意見修改采購清單,同時將修改後的采購清單報招投標管理部門備案。
前款所稱重大調整,是指項目產品方案、主要工藝和技術發生重大變化,或者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總額調整幅度超過原預算65,438+00%以上。第九條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項目單位,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項目單位應按有關規定辦理自行招標備案手續。第十條項目單位可以獨立委托國家經貿委授予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投標。未取得國家經貿委規定的招標代理資格的機構,不得從事工商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招標代理業務。
取得招標代理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從事與其資格相符的招標代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