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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檢總納稅額怎麽算

法律解析:年報公示中的“已繳納稅款總額”是指實際向稅務機關繳納的全部稅款,包括: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城建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企業和個人所得稅、印花稅等。

基本稅:1,增值稅為銷售收入的17%和6%(分別適用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生產加工納稅人);2.城建稅按已繳納增值稅的7%繳納;3.教育費附加按已繳納增值稅的3%繳納;4.地方教育附加按繳納增值稅的2%繳納;5.印花稅:購銷合同按購銷金額的萬分之三蓋章;賬本按5元/本(每年開賬時)繳納;每年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之和的萬分之五繳納(第壹年全額繳納,以後逐年遞增繳納);6.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繳納(各地不同,XX元/平方米);7.房產稅按自有房產原值的70%*1.2%繳納;8.車船稅按車繳納(各地規定不同,不同車型稅額不同,XX元);9.按照應納稅所得額(調整後利潤)繳納企業所得稅(3萬元以內18%,3萬元至65438+萬元之間27%,65438+萬元以上33%);10,工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預征、緩征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的應納稅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收征收活動。

第三十條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義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沒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扣繳或者代收稅款。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支付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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