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依照條例第八條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即企業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門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2.未依照條例第十條規定在責令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即企業未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也未在工商部門責令的期限內通過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其應當公示的即時信息;
3.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4.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
企業出現四種情形會進入經營異常名錄,並將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用明顯的紅色標記進行提示。
(二)解決辦法,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程序:
1.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企業,可在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並公示後,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2.未按規定履行即時信息公示義務的企業,應先履行其信息公示義務,再向工商部門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3.企業依法辦理住所或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提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系,可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屆滿3年仍未消失的,將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考慮到列入“黑名單”對企業的影響較大,辦法規定工商部門應當在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前6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關義務。
根據工商總局下發最新規定,企業不按時報稅、公司不進行註銷將給公司帶來信用汙點,具體有以下幾方面影響:
? (1)法人代表不能貸款買房;
? (2)法人代表不能辦移民;
? (3)法人代表不能領養老保險;
? (4)公司會每年被稅務局罰款2000至1萬元;
? (5)有欠稅,企業法人代表會被阻止出境;搭不了飛機和高鐵;
(6)長期不申報稅收,稅務局會上門檢查;
(7)長期不申報稅收,發票會被鎖機;
(8)工商信用網進經營異常名錄,所有對外申辦業務全部限制,如:銀行開戶、進駐商城等等。
為避免給公司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各法人代表應依據相關規定嚴格執行,不可懈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