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七條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壹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
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壹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公示正式生效的日子是第6個工作日。所以公示壹般指的是周壹到周五。但是遇到法定節假日要推後。如果公示期第壹天是節假日的,那麽,公示期順延,以節假日後的第壹個工作日起開始計算。如公示期第壹天是10月1日,那麽公示就從10月8日起開始計算。若是公示期間含節假日的,應予以扣除。如按照規定公示期應該從9月29日開始算起,但是,公示期間正好隔著壹個國慶節,那麽,公示期就變成這樣了:9月29日-9月30日和10月8日-10月10日。
公示期截止日期為節假日的,同樣以節假日後的第壹個工作日為公示期截止日。
需要註意的是,5個工作日是指扣除周六、周日和法定節假日後的五個自然日。工作日也叫做勞動日,工作日以日作為計算單位,國家的法定節日也不算工作日,但是法定節假日補班的時間是計算在工作日以內的。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壹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
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壹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
第三十二條
招錄機關根據考試成績、考察情況和體檢結果,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並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五個工作日。
公示期滿,中央壹級招錄機關應當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招錄機關應當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報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