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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監督中的博弈策略?

壹、機制設計:重復博弈以抑制短期行為

建築市場肯定是壹個博弈的市場。從事工程建設和建築市場監督管理工作,如果不了解博弈理論的內涵,就不可能針對錯綜復雜的問題和現象對癥下藥,就不可能制定出具有針對性、前瞻性的政策、法律法規(含規範性文件和技術標準)、監督管理工作的機制和辦法。

經驗告訴我們:目前體制暫時解決不了的問題可以通過完善機制來調整。例如:兩個人分蛋糕,必須是壹人切成兩半,然後讓另壹人選(妳切我選),從機制上減少了作弊的可能性。如果通過設計壹種機制來改變建築市場博弈參與者的格局,造成壹種壓力,那麽建築市場博弈參與者很有可能改變他們的博弈策略,主動遵紀守法。

從博弈理論來講,我們現在實行的監理企業每月監理報告制度實質上是壹個鼓勵監理企業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監督機構合作的制度。當然,博弈制度設計中必然包含懲罰作弊或背叛的機制。這種機制生效的原因在於博弈的反復進行:即重復博弈。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監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監理機構在履行職責時,發現工程建設中存在質量或者施工安全隱患以及違法行為的,應當采取措施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應當報告主管部門、工程質量監督或者施工安全監督機構處理”;第四十壹條“監理單位不履行監理職責或者監理工作失誤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據此,監理工程師應當發現(且能夠發現)施工現場的違法、違規及違反強制性標準的情形,且必須及時、真實地向質量監督機構反映。否則,監理企業、監理工程師將因此受到相應處罰。這壹機制的設計,由於有法律法規“相應條款的處罰和處理”並可能或能夠對監理企業、監理工程師個人的未來有影響,監理企業、監理工程師會考慮其監理行為的長期性,從而糾正其不報或謊報情況的短期行為,除非監理企業選擇要離開這個建築市場,采取不合作策略,成為博弈的終點。

二、信息不對稱:防止隱瞞質量問題真相

《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建設部令第81號)第二十條“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造成工程質量、安全隱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監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監理單位和監理從業人員不得與建設單位、承建商或者其他有關單位進行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損害國家或者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工程質量事故、工程質量投訴的處理程序,對工程質量事故、工程質量投訴情況的了解,通常由行政主管部門或質量監督機構召集各方責任主體壹起,以期能夠掌握真實情況。但是,常有建設單位、監理企業和施工企業串通壹氣,隱瞞真實情況,企圖規避法律責任、轉嫁經濟損失的現象存在。

針對這種情況,可以借鑒博弈論中著名的“納什均衡”(可以簡單理解為“單獨改變策略不會得到額外的好處”)以及西點軍校的規矩(考試作弊者開除;發現作弊未舉報者也開除)的理念來設計壹個機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質量監督機構對各方責任主體進行背靠背的分頭調查,構成各方責任主體之間信息不對稱的格局;從重處置責任主體及相關責任人的不法行為;加大對不合作(單獨改變策略)的責任主體及相關責任人後期從業行為、工程實物質量的監管力度,並讓他們了解並且預期到不法行為對今後的不利影響,履行法定義務的責任主體及從業人員是可以受到獎勵的。因為各方責任主體在選擇策略時都沒有“***謀”(串供)的機會,並且都會預期有什麽好處和風險。如果他們只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策略,而不考慮社會利益或其他人的利益,其利己行為導致的最終結局是非“納什均衡”,對所有人都不利。只有當他們都同時替社會、替相關責任主體著想時,才可能有而且能夠有最好的結果。僅從利己目的出發,結果損人不利己。從“納什均衡”中大家可以悟出壹條道理:合作是有利的“利己策略”。

三、工程質量差異化監管的博弈

如何確定監管等級或類別是實行工程質量差異化監管的第壹步。博弈論中的“信息甄別機制”理念可以借鑒。

博弈論中的“信息甄別機制設計”,即設計壹套博弈規則:發出壹系列信息,令不同類型的人作出不同的選擇;觀察者可以通過觀察不同人的選擇,來推演出他們的真實類型。實行工程質量差異化監管的第壹步,結合監督告知制度向各方責任主體單位派發問卷,問卷反饋的信息經第壹次監督檢查,反饋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就作為提升監管級別的真實依據,以此類推並在監督過程中不斷調整。

問卷設計是信息甄別機制設計的壹個重要部分。針對各方責任主體單位的法定義務,將各方責任主體單位的崗位職責、管理規定、質量保證體系、ISO9000體系等從紙面上搬到實際監管層面上來。問卷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質量監督機構事前監督“先發制人”、“先禮後兵”的告知;問卷的答案就是各方責任主體單位的質量職責義務的承諾,就可作為監督檢查各方責任主體履行職責的標準。凡是質量監督機構能夠預料(且應該預料)的可能發生的從業行為、工程實物質量問題、具有防患未然作用的問題,都可以作為問卷內容。

四、工程質量監督行政處罰中的博弈

在行政執法及質量監督文書簽發工作中,對工程實體質量缺陷整改有兩種情況:壹是工程實體質量違反強制性條文的規定應進行整改、處理;二是工程實體質量違反強制性標準的規定,按國家標準要求,對出現的質量缺陷應進行整改、處理。

建築產品的生產特點決定了必然會出現質量缺陷的客觀現實。例如:《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4-20025.1.1條規定,當鋼筋的品種、級別或規格需作變更時,應辦理設計變更文件。8.2.1條規定,現澆結構的外觀質量不應有嚴重缺陷。按國家標準要求,出現質量缺陷應進行整改、處理。質量責任單位按行政執法及質量監督文書(責令整改通知書、監督檢查意見書)切實整改了,是否還要接受行政處罰?應被視為誠信守約還是刻意違約?從人性化角度考慮,主觀故意降低質量標準和客觀條件導致質量缺陷是有本質差異別的。在工程質量監督行政執法、行政處罰中究竟應當如何處置,是壹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從博弈理論來講,這是壹個“應該傳遞什麽信息”的問題。在這場博弈中,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最佳的選擇是依法辦事,凡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改正,並處以相應的罰款;同時要宣傳法律法規,進行普法教育。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防止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事件發生,僅有行政處罰是不夠的,還要讓各方責任主體知道有哪些嚴重後果。否則就是向社會傳遞了“可以僥幸逃脫法律制裁”的信息,在巨大經濟利益的驅使之下各方責任主體會試圖觸犯國家法律。眾所周知,世界各國對劫機者的處置都是非人性化的,無非是要向劫機者傳遞壹個信息:劫機者必死無疑。

五、工程質量公示中信息披露的博弈策略

工程質量信息不對稱在房地產市場中是普遍存在的基本事實。在工程質量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靠市場“無形之手”運行可能是無效率的。不良地產開發商正是利用了這壹點而不會主動去提高工程質量。為了促進建設各方切實履行法定質量責任的主動性,深圳市建設局著手制定《關於落實商品住宅逐套檢驗制度建立工程質量公示制度工作方案》。把工程質量監督檢查結果,通過媒體或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向公眾進行公示,目的是使公眾及時了解商品住宅工程的質量狀況,引導公眾理性消費,以行政強制手段與市場引導手段治理建築工程的質量通病。

為了最大限度地發揮媒體作用,深圳市建設局在信息披露方式上進行了博弈策略考慮。

1.壹個工程項目的若幹個質量問題,分數次公布於眾(原因在於若幹個質量問題壹次性公布於眾所引起的邊際效用是最小的);

2.壹個工程項目的若幹個好的質量成果,分數次公布於眾(原因在於分兩次聽到好消息等於經歷兩次快樂,更好地起到揚善抑惡的作用);

3.壹個工程項目的嚴重質量問題與質量通病分開公布於眾(原因在於質量通病問題會被嚴重的質量問題沖淡,質量通病問題的公示對責任單位的負面效應也就小得多);

4.壹個工程項目的若幹個質量問題與若幹個質量成果,分開公布於眾(目的在於讓不同的信息發揮不同的效應)

六、工程質量大檢查及各種專項執法檢查中的博弈策略

在實踐的基礎上,深圳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創立的工程質量大檢查及各種專項執法檢查(包括建築結構、深基坑、燃氣、預拌混凝土、設備安裝、軌道交通、建築節能、監理工作等)制度,在行政執法及質量監督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現已常規化、長期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檢查之前,壹般都要求各方責任主體首先組織自查、自糾、排查、整改,並把結果上報。然而,我們遺憾地看到,每次工程質量大檢查及各種專項執法檢查的結果通報中仍然存在許多自稱已經自查、自糾、排查、整改的問題,並且屢查屢現的質量通病始終未改。從博弈論的觀點來講,壹定是這場博弈所設計的機制規則存在缺陷。

我們試分析其成因:壹是各方責任主體的觀念沒有轉變,認為只要監督機構對質量認可就行,查出來才去整改;二是對長期以來的工程質量大檢查及各種專項執法檢查方式、手段及處理司空見慣,違法成本太低,不具殺傷力;三是對未來影響微乎其微,因此不誠信,故意與行政執法人員、購房業主玩“貓捉老鼠”的博弈。

古語雲:“窮則變,變則通,通則久”。道理很簡單,止步不前是不會有進步的,遇到無法突破的困境倒不如變通壹下,尋找新的解決之道。還是引入重復博弈策略,設計誠信自查、作弊處罰機制。

1.自查、自糾、排查、整改的情況報告就是誠信的承諾,否則就是作弊、弄虛作假、惡意降低工程質量標準;

2.各方責任主體自我暴露問題和積極整改,應被認定為誠信守約行為;

3.整而不改、改而又犯應被視為屢教不改、惡意降低工程質量標準;

4.各方責任主體在日常監理及驗收時發現(應當發現且能夠發現)違法違規及違反“強條”問題,如果不制止、不表態、不反映,則應承擔連帶責任;

5.實行“兩場聯動”,即市場、現場發生違法違規違反“強條”問題互為連帶影響;

6.嚴格執行《產品質量監督計數壹次抽樣檢驗程序及抽樣方案》GB/T14437-1997,實施質量監督抽查否決權,阻止以次充好、假冒偽劣產品進入市場。

七、重復博弈轉化為壹次性博弈的監管實例

某省建設廳在檢查建設工程時發現,某監督機構對某工程質量問題簽發了兩次《責令整改通知書》,時隔兩個多月,責任主體既沒有實質性整改也沒有具體整改措施,監督人員也沒有追蹤《責令整改通知書》的落實情況。最後,形成了責任主體沒有履行法定義務、監督人員沒有履行監督職責的壹次性博弈的不利結果。這種行政執法質量監管現象使得原本為重復博弈的格局轉變為壹次性博弈,而壹次性的博弈是不可能達成“互惠”合作的。責任主體必然置社會利益於不顧,采取得過且過、應付了事的不合作行為。這是博弈當中之大忌。某監督機構這種徒有虛名的監管無異於放任自流、“自廢武功”的失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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