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先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簡易註銷公告》專欄主動向社會公告擬申誚簡易註銷登記及全體投資人承諾等信息(雖制清算終結和破產程序終結的企業除外,公告期為45日。
2、公告期內有關利害關系人及相關政府部門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練省的易註銷公告)專欄”異以留言”功能出異議並簡要陳述理由。
3、公告期滿30日內,符合簡易註銷條件的企業向登記機關遞交簡易註銷登記申請材料。
4、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在3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壹百八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壹)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壹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壹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