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執行又稱民事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機構在義務人拒絕履行義務時,運用國家強制力,強制其履行義務,從而實現生效法律文書內容的訴訟活動。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隱匿的財產進行搜查。
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搜查措施,追回被隱匿的財產。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進行隱蔽場所搜查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限已滿;(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3)認為有隱匿財產行為的。
采取搜查措施,由院長簽發搜查令。搜查人員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並出示搜查證和身份證件。人民法院搜查時,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搜查現場;搜查的對象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屬、基層組織派員到場;搜查對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有上級主管部門的,還應當通知主管部門的有關人員到場。拒絕到場者,不影響搜查。搜查女人的身體應該由女性主管來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