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保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具體辦理的流程是:
壹、申報
參保單位申請社會保險登記變更,填寫《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並提供以下證件和材料:
1.《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壹式兩份;
2.變更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需提供如下材料:《社會保險登記證》、企業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證書或批準成立證件(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
3.變更開戶銀行、開戶名、銀行帳號,必須按標準內容作詳細填寫。繳費方式由轉帳變更為托收時,必須填寫開戶銀行、開戶名、銀行帳號欄。
4.參保單位“單位類型”發生變化,辦理轉制變更的,須提供有關依據和批文;
5.參保單位合並或分立,需提供單位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材料;
6.其他證明材料。
二、受理
社保經辦機構社保登記管理部門受理參保單位的變更登記申請,檢查其填寫的《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及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經審查符合規定的,即時受理。
三、變更登記
社保經辦機構社保登記管理部門對參保單位申請變更登記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辦理單位變更登記,涉及社會保險登記證內容變更的,換發新的《社會保險登記證》,同時收回原發的登記證,對收回的原登記證加蓋“作廢”字樣。
四、存檔
社保經辦機構社保登記管理部門將參保單位申請變更登記的材料進行歸類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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