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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46條的內容是什麽?

《公司法》第146條的內容是什麽?第壹百四十六條規定,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披露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和重大訴訟案件,並在每壹會計年度內每半年公布壹次財務會計報告。解讀本條是關於上市公司披露相關信息的規定。上市公司的股票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交易,面向廣大投資者。為了方便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保護其合法權益,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準確地披露公司的相關信息。因此,該條規定,上市公司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披露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和重大訴訟情況,每半年公布1份財務會計報告。《證券法》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有更詳細具體的規定。例如,規定股票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上半年結束後的兩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包括下列內容的臨時報告,並予以公告:(1)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三)已發行股票和公司債券的變動情況;(四)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五)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證券法》還規定,股票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於每壹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年度報告,並予以公告:(1)公司簡介;(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持股情況簡介;(四)已發行股票和公司債券的情況,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65,438+00名股東名單及持股數額;(五)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六)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同時,《證券法》還規定,當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獲悉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關於該重大事件的臨時報告,並作出公告,說明該事件的起因、現狀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這些重大事項包括:(1)公司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2)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購買房產的重大決策;(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4)公司有重大債務,未能清償到期的重大債務;(五)公司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虧損;(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七)公司董事、三分之壹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持有或者控制股份的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九)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和申請破產的決定;(10)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宣告無效;(11)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公司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1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根據該條規定,《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上市公司應當披露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和重大訴訟案件的,應當按照其規定執行《公司法》規定的上市公司內容。上市公司要求公司達到壹定經營範圍後,依法改變經營模式。相對於壹般的私企和小公司,上市公司對員工的福利肯定更好,對公司業務的挑戰也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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