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由公司財務負責人辦理
1.變更註冊資本
(1)變更的決議或補充章程的原件及復印件。
(2)驗資報告的原件及復印件(營業執照註明未註資的除外)。
2改變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或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2)變更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3)國有企業提供上級部門的任命書原件及復印件。
(4)沒有國有企業上級部門任命書的納稅人,可以提供“新任法定代表人願意承擔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該納稅人涉稅業務的權利和義務的聲明”,對不提供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進行稅務檢查。
3改變登記註冊類型;
變更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4改變註冊(住所)地址或經營地址;
(1)註冊地址及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生產、經營地址與註冊地址不壹致,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2)《發票繳銷登記表》(壹式二份)(若經營地遷移到市內其他行政區的需提供)。
(3)進出口業務的納稅人需提供經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審批通過的《出口貨物退(免)稅註銷認定通知書》。
5改變銀行賬號;
(1)銀行開立賬戶的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2)《廣州市電子繳稅入庫系統委托繳稅協議書》(壹式三份,變更ETS繳稅賬戶時提供)。
6變更核算形式、投資方
(1)變更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2)只有投資總額發生變動的,才需要提供驗資報告的原件和復印件(即只變更投資方信息、投資總額不發生變動的不需要提供驗資報告)。
法律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到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壹)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二)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稅務登記表等);
(三)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註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並自註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