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市政務服務中心工商行政管理窗口提出申請,受理審查員初審合格後,出具受理通知書或申請材料回執;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單)。
2.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將當場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並出具登記決定通知書;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出具《企業登記材料需要核實事項通知書》,工商行政管理局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3.工商行政管理局可在五個工作日(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需要核實的除外)後,申請人憑《登記決定通知書》到發證窗口換發《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
在股東變更申請人提交上述材料及完成公司股東變更所需的程序後,我公司股東資格發生了變化。新股東將代替原股東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三十八條股東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其股份。
第壹百三十九條記名股票,股東應當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變更,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壹百四十條無記名股票的轉讓,自股東向受讓人交付股份後立即生效。
第壹百四十壹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其持有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股份總數的25%;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所持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