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是股份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亦稱“監察人”。
通常監事會中至少應壹人為股東,並在國內有住所。監事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監事的任期壹般較董事短,各國規定不壹。監事因故缺額時,應召集股東大會補選。監事的報酬,如果章程未定,應由股東大會決定。
監事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監事的任期壹般較董事短,各國規定不壹。監事因故缺額時,應召集股東大會補選。監事的報酬,如果章程未定,應由股東大會決定。
監事會的基本職能是監督公司的壹切經營活動,以董事會和總經理監督對象,在監督過程中,隨時要求董事會和經理人員糾正違反公司章程的越權行為。
為了完成其監督職能,鑒事會成員必須列席董事會會議,以便了解決策情況,同時對業務活動進行全面監督。監事會向股東大會報告監督情況,為股東大會行使重大決策權提供必要的信息。
為了完成監督職能,監事會的不僅要進行會計監督,而且要進行業務監督。不僅要有事後監督,而且要有事前和事中監督(即計劃、決策時的監督)。
擴展資料: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壹,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壹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同推舉壹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