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自被列入之日起3年內,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公示義務,並可以向作出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除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將企業從經營異常名錄中移除的,應當作出移除決定,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撤銷決定應當包括企業名稱、註冊號、撤銷日期、撤銷原因和作出決定的機關。
第二,分析
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三年未履行年度報告信息公示義務的,依法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而且是全國推行。對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各行政機關將依法采取聯合懲戒措施,限制或禁止其進入從事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註冊新公司、招投標、政府采購、取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經營許可、資質審查等工作。
3.公司非正常經營三年以上會被罰款嗎?
將被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具體罰款由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工商局確定,但壹般不罰款。通常壹些城市會被罰款1000元到5000元。企業分支機構因個人原因被列為非正常的,工商局將處以10000元罰款,由公司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