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律規定離職員工的文本壹般保存兩年,視單位而定。壹般情況下,員工辭職、退職的流程如下:原則上,員工應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向單位人事部門提交書面辭職報告,領取辭職表格。人事部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了解離職原因,並做好記錄。根據《離職單》辦理相關手續:離職員工應將《離職單》交部門負責人簽字。如果屬於部門負責人以上的職位,可能需要高層領導的批準和簽字。員工的工作證、員工手冊、工作服、辦公用品由員工所屬部門的助理向員工收回,確認無誤後由助理簽字。財務部檢查員工及公司是否有財務欠款(包括貸款、出差報銷),如有欠款當場償還,如無欠款由財務部簽字確認。離職員工在離職表上獲得所有要求的簽名後,人事行政部將向員工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人事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備案手續;憑備案審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離職員工如需轉移公積金,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如需提取,由員工自行辦理。人事部應在職工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手續。人事部將對離職員工重新建檔,同時結清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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