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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離職證明怎麽寫才好匯總

 在壹步步向前發展的社會中,辦什麽事情都離不開證明材料。證明材料要註意格式的正確,需要嚴謹的態度。什麽樣的證明材料比較規範呢?我特意收集和整理了公司離職證明怎麽寫才好,大家不妨來參考。希望妳能喜歡!

公司離職證明怎麽寫才好(篇1)

 甲方:X公司

 乙方:身份證號:

 乙方原為甲方職工,於2—x年月日經雙方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系。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壹致,並已壹次性結清,不再有需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申請處理的任何爭議和糾紛。同時,乙方已完成離職交接工作。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乙方簽字: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公司離職證明怎麽寫才好(篇2)

 甲方: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

 乙方曾擔任行政職務。甲乙雙方確認解除勞動關系。雙方就經濟補償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壹切問題達成壹致,已壹次解決。同時,甲方已為乙方完成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甲方簽字: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離職證明怎麽寫才好(篇3)

  公司離職證明有什麽用?下面就讓我們壹起來了解壹下離職證明吧。

 公司離職證明有什麽用? 離職證明只是用來證明妳已經與其他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了,是為了防止引起勞動糾紛的壹種形式和途徑,如果妳在原來的'單位已經離職,那相當於勞動合同已經解除,新的用人單位要離職證明也只是想了解妳是否已經與原來單位解除合同罷了。

  離職證明基本介紹

 我國法律尚沒有關於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完整、明確的規定,只有1999年國務院公布的《失業保險條例》從辦理失業保險登記、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角度,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也引發了勞動者再次就業應持有離職證明書、原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書的社會議論和呼聲。借鑒國際經驗,為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和勞動者的權益,本法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法定義務。

 離職員工可以向人力資源部申請填發離職證明書,人力資源部發出的離職證明書只證明離職員工的受雇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壹般被開除的職工是填發開除證明書而不填發離職證明書。

 因為離職證明書沒有確定的交閱單位,所以不必寫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須寫上開證明的日期。

公司離職證明怎麽寫才好(篇4)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由於_________原因提出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以資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離職證明怎麽寫才好(篇5)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妳雙倍工資,補交社保,支付經濟補償,公司不開離職證明。關鍵壹點就是證據,需要妳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的證據。至於工作了多少時間,可以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在仲裁或訴訟時由用人單位出具,因為每個人到壹個地方工作都應該填寫入職表。這樣也就證明了妳的工作時間,發工資妳也要簽字,工資發放表也應由用人單位出具,這就證明了妳每月的收入狀況。

 “舉證責任倒置”在勞動法領域廣泛存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13條特明確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條也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規定:“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離職證明《公司不開離職證明》。

 如果妳想全面維護妳的合法權益,建議妳看壹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妳才能知道用人單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妳的權益,會使妳壹生受益。

 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妳的合法權益,註意收集證據。如果將來仲裁或訴訟,這很重要。

 解除勞動合同(沒有勞動合同則是勞動關系,下同)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妳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並由用人單位批準。解除勞動合同是妳的決定,妳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並證明妳書面通知到了,那麽妳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就不會出現由妳承擔《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的賠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述的情況之壹,妳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要求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妳的合法權益,妳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後,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說妳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把壹切責任推到妳身上,也為不支付妳近期的工資找到借口。妳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如果沒人簽收,妳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並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不在工作的最後壹天支付妳的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內容最好明確以下內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妳的合法權益,該原因最好寫明,便於以後舉證),決定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最遲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請公司書面通知(該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本人於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書面通知,本人將視為公司無需本人交接,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本人不承擔責任;

 3、請於工作交接之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與本人結清工資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並向本人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否則本人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無需本人交接,則於某年某月某日(最後壹個工作日)某時(下班時間)前完成以上事宜。

 解除勞動合同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要求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加付賠償金。

公司離職證明怎麽寫才好(篇6)

 員工離職證明公司開了會有風險嗎?

 原則上以開具壹份離職證明為主,否則每個員工都要求多份或是多次開具的話,將會大大增加HR的工作量。

 企業不開具離職證明給離職員工,是否有風險?

 案例——20xx年5月31,小王與A公司解除勞動關系。離職當日,公司沒有出具離職證明給小王,因為公司認為小王刪掉了電腦裏面的部分資料,屬於交接不完整,按內部規定公司有權不開具離職證明。20xx年11月初,公司接到小王申請勞動仲裁的應訴資料。小王主張,由於公司沒有依法開具離職證明,導致本人無法再就業,無法獲取新的勞動報酬,故要求公司開具離職證明,並以原工資標準賠償其從離職之日起至公司開具離職證明之日止的損失。20xx年3月初,勞動仲裁機構裁決該公司敗訴。

 分析——現實中,企業沒有開具離職證明的原因大致有:1、勞動者拒絕工作交接或交接不完整;2、勞動者無故曠工、不辭而別,企業難以送達離職證明;3、企業不知道開具離職證明是法定義務。基於勞動者拒絕工作交接、交接不完整或者不辭而別,企業不應該或無法開具離職證明,看起來似乎非常符合常理!然而,法律文件卻規定用人單位開具離職證明是沒有任何附帶條件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幹問題的通知》規定: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用人單位招用職工時應查驗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以及其他能證明該職工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憑證,方可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因此,從法律層面分析,原單位不開具離職證明,必然導致勞動者無法入職新單位,從而無法獲取勞動報酬,故原單位需賠償勞動者的相關損失。

 司法實踐中,建議——企業避免或減少法律風險的策略如下:

 1、正常情況下,主動開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

 2、企業在工作交接制度中明確離職證明的開具是離職流程中的最後環節;但千萬不能寫“不交接即不開具證明”之類的明顯違法條款(註意,操作時還是無條件開具離職證明;此條款僅對勞動者產生心理上的約束作用)。

 3、遇到惡意不交接(需有證據證明)卻強烈要求開具離職證明的勞動者,企業可開具離職證明給他,同時在離職證明中客觀地載明“該員工與本單位尚未交接完畢”。相信勞動者拿到了此證明,也無法入職新單位,因為新單位不會招用尚未交接完畢的勞動者。

 4、在工作交接制度中,企業也可規定或在合同上約定“勞動者在離職時可以隨時到人力資源部領取其離職證明”。此條款是對抗不辭而別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主張企業沒有開具離職證明,那麽他必須先舉證證明他到過人力資源部要求領取該證明。不辭而別的勞動者,是無法舉證證明這壹事實的。

公司離職證明怎麽寫才好(篇7)

 XXX於20xx年12月xx日至20xx年12月xx日任職於XXX公司,於20xx年12月xx日正式與我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特此證明。

 x先生/女士/小姐,自20xx年12月xx日至20xx年12月xx日在我公司擔任x(部門)的x職務,由於x原因提出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以資證明!

 XXX公司(或人力資源部人事處)蓋章

 20xx年12月xx日

公司離職證明怎麽寫才好(篇8)

 茲證明______先生,身份證號碼:______,原系我公司_________部門員工,因原因主動申請離職,經公司慎重考慮同意其離職,現離職交接手續已辦清。雙方勞動合同於______年___月___日解除,勞動關系自離職之日起解除。

 特此證明!

 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公司蓋章)

 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公司離職證明怎麽寫才好(篇9)

 離職證明

 ____同誌於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任職於____公司,於____年____月____日正式與我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特此證明。

 ____公司(或人力資源部人事處)蓋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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