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有爭議,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的名稱、標的物、數量的,壹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幾種法律情況下,合同是無效的:
1.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所謂欺詐,就是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告訴對方虛假信息欺騙對方,目的是使其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並與之訂立合同。構成欺詐的要件是壹方故意實施欺詐,欺詐方因欺詐而簽訂合同。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即雙方串通,為牟取非法利益,* * *訂立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如果低價出售國有資產,代理人與第三方串通損害委托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當事人訂立合同在形式上合法,但在目的和內容上不合法。
4.損害公眾利益的合同。即違反公序良俗,違背社會公德,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和生活秩序的合同。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頒布的法規。強制性規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人們必須或者不得從事某種行為。
6.格式條款和免責條款。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免除對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者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的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