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設立登記的企業名稱,有已經核準登記的公司名稱字號相同,且無投資關系的、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與註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等情形之壹,不予核準。
登記機關為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公司在同壹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相同的,符合規定的名稱,是不能重復的。對已登記註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要求登記主管機關予以糾正。
企業只準使用壹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註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確有特殊需要的,經省級以上登記主管機關核準,企業可以在規定的範圍內使用壹個從屬名稱。公司名稱字號如果重復的話是可以進行修改,然後重新選擇註冊的,不過公司註冊名稱字號重復並不壹定是不能用的,得分轄區,分是不是馳名商標,有沒有特別保護。
個體經營者的準許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其格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壹規定。其登記事項為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營業執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應當置於公司住所或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營業執照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沒有營業執照的工商企業或個體經營者壹律不許開業,不得刻制公章、簽訂合同、註冊商標、刊登廣告,銀行不予開立帳戶。
法律依據: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壹條申請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與下列情況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記主管機關不予核準:
1企業被撤銷未滿三年的;2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未滿三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