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產申請是基於債權人或債務人向法院申請破產。
2.法院裁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並宣告企業破產,企業正式進入破產程序。
3.已經成立清算組的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後,人民法院應當自公告之日起0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人民法院商同級人民政府指定,由律師、會計等專業人員組成。
4.破產企業清算組正式成立並進駐破產企業後,清算組將正式代替破產企業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經營,接管破產企業。
5.審計、評估審計、評估機構對企業財務進行審計,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確定企業資產負債率和企業財產價值,為下壹步財產處置提供依據。
6.破產財產的清理和清算:清算組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歸屬、範圍、分類和登記的活動。
7.因公司破產清算,債權可能未受清償,或者受清償比例極小而召開債權人會議。因此,法律規定債權人會議是破產程序的最高權力機構。
8.撤銷原破產企業登記,請求法院終止破產程序,清算組正式註銷。破產企業破產清算程序正式終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企業法人已經解散但未進行清算或者未進行清算,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承擔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