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司私有化
私有化是由壹兩個最大的股東以某個議定的價錢收購其他所有股東手裏的股票,然後這些股票就不需要在市場上交易了,所以“在聯交所上市地位將被撤銷”,由上市公司變成為私有公司。其他股東拿了錢走人,從此跟公司沒有關系。 壹般是大股東提出私有化建議,然後全體股東投票,有壹些條件,好像是超過90%的股數同意,並且少於10%的股東(按人數而不是股數)反對,具體記不得了,大概是這樣,私有化建議才得以通過。通過的話就少數服從多數,不想賣的也得賣(給大股東)了。如果不通過,大股東可能提高出價,再投票。有的最後也沒通過,那就作罷,什麽也不改變。不管私有化成功或不成功,散戶手裏的股票顯然都不會是廢紙。 大股東壹般不可能已經持有90%以上股份,聯交所規定在交易的上市公司散戶手裏必須有25%以上的股份。 壹般大股東提出的私有化價格肯定比現在市場價格高(否則誰答應賣給妳?還不如在市場上賣),所以私有化建議公布後股價會大漲壹下,漲到不超過私有化價格的位置,如果私有化未獲通過,又會跌回。
二、私有化
私有化是指公有組織或公有財產的所有權人直接或由其代理人越權將公有組織或公有財產以及這些組織或財產的所有權及其派生權利合法或非法地由公有組織或公有財產的全體公民或某壹集體所有轉變為個別私人所有的行為及其過程。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從法律上看,私有化的實施主體(包括決策主體和具體的轉讓行為的實施)只能是擬進行私有化的全體投資者。因此,全民所有制企業或公***設施的私有化的合法實施主體必須是全體公民,而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私有化的合法主體只能是投資創辦該集體企業的全體投資者集體,合作社的私有化實施主體必須是合作社的全體社員。按照“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只能由這些具有原始投資者地位的所有權人自己決定是否進行的私有化決策才是合法的意願表示,也只有由所有權人自己親自實施(即通過全體投資者***同投票的方式)或通過法定程序委托實施(即通過全體投資者的代表投票的方式)的私有化才是合法的私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