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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為什麽會突然犯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2015刑法第九修正案增加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和幫助信息網絡罪。當時雖然增加了罪名,但是對於兩罪並沒有具體的客觀表述,對於什麽叫做情節嚴重也沒有明確的依據,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很難對這類犯罪進行判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於6月11、2019日起施行。該解釋對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的具體情節進行了詳細說明,明確列舉了嚴重情節。因此,在2019司法解釋給予明確指導後,2019年底以來,已偵破大量此類案件。運營公司也要知法守法,不要遊走在法律的邊緣,時刻保持對法律的敬畏。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壹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壹的,構成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建立網站或者通訊群,進行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二)發布制造、販賣毒品、槍支、淫穢物品及其他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活動信息的;(三)以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為目的發布信息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是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而為他人提供的。為其犯罪,或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協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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